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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科合院发财资字〔2013〕13号 合肥研究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22-09-05 作者: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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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研究院关于印发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合肥研究院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2012年第68号令)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502号等国家相关文件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肥研究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11年合肥研究院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科合院发财资字201121号)同时废止。 

    

                                     

  合肥研究院  

  2013916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2012年第68号令)、《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研究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合理配备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研究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规章、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宿舍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档案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桌、椅、凳、床、柜、沙发、台架等家具、用品、户外装具、动植物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价值调整; 

   (八)用外币报价的进口设备,在报价的基础上按约定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设备运费(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关税、代办进口业务手续费、港杂费、商检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文物、陈列品、图书、档案和动植物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单位支出。 

  第八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申报,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及时对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研究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国有资产的年度决算报告,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等的上报;院属各单位国有资产采购申请、采购方式变更、报废处置等需上报审批的各项资料的审核和上报;对全院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与固定资产管理有关的学习培训;全院ARP资产模块的管理和维护;研究院机关固定资产的配置计划、预算编制、采购申请、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 

  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配置计划、预算编制、采购申请、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调拨处置以及ARP资产模块的使用维护。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核算,与ARP资产模块进行定期对账。 

  第十二条 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保管、使用和日常维护。 

  第四章 采购计划、审批、验收 

  第十四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科研发展规划、年度科研发展的实际需求编制单位年度固定资产配置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列入研究院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各单位依据资产年度预算,填写《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器材订货请购单》报相关部门及负责人审批,依据批准的请购单实施相应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资产购置需按照国家及中科院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要求进行办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取得的各类固定资产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并填写《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进货检验、复核记录单》,单价10万元以上的购进设备还需填写《器材购进/安装验收单》,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专用设备应组织技术专家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依据请购单、发票、采购合同、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本建设项目验收交付使用资料等,办理入库、领用等手续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设备档案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商品还应提供政府采购验收单、批复文件等资料。财务部门依据以上资料办理报销结算。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均应建帐登记,对实物进行编号,打印《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并由资产管理部门人员现场黏贴固定资产标签。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同财务部门每月核对账目,每年年末同使用部门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找原因,说明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进行报批,根据批复情况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目,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十九条 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资产责任人负有安全使用、维护保养、防止丢失和非正常损坏的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当机构变动、责任人调动、出国(3个月以上)、离岗、退休前,应对其领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办理交接、退库、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发现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将尽快查明原因,并根据责任情况给予直接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出借,进行长期外场试验(3个月以上)调出固定资产等,使用部门应提前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第六章 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应按中科院科发函字[2009]40号文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流程 

  (一) 使用部门提交申请报告; 

  (二) 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单价100万元以下、批量4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以及单价50万元以下、批量价值4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由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单价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批量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以及单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批量价值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由研究院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三)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填写《中国科学院器材处置申报表》报研究院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四) 研究院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分别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五)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批复的文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报废资产进行登记保管; 

  (六)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对报废的资产进行清理和处置,处置的残值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国库。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研究院:单价100万元以下和批量价值4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单价50万元以下和批量价值4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单位捐赠2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 

  (二)中国科学院:单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800万元以下,批量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8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800万元以下,批量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8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出售转让;单位捐赠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8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 

  (三)财政部:单价或批量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备案手续 

  研究院审批的应于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中国科学院(一式四份)和当地财政专员办(一式一份)备案,中国科学院审批的应将收到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报当地财政专员办(一式一份)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类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工具等资产,其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资产管理部门也应建卡登记,办理入库、领用手续,参照以上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院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1年合肥研究院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科合院发财资字201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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