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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制度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27 作者: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

  近期,工委根据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新部署新要求,对《中央国家机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

  同时,为更好推进《实施方案》落实,我们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中央国家机关部门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列席重要会议实施办法》《中央国家机关部门机关党委协助做好干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国家机关党支部建设的意见(试行)》《中央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五个配套制度文件。这五个文件涉及部门党组(党委)工作和部门干部人事工作的部分已报经中央组织部同意。

  现将修订后的《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制度文件一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20171月16 

 

  中央国家机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施方案  

  中央国家机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为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真研究解决机关党建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服务中心、建设队伍水平,提高机关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动员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全体党员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完成好中央国家机关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实施“十三五”规划中承担的重要任务,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

  一、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做到教育和制度并重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四个自信”。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切实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断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结合部门实际,开展分领域分专题学习,增强针对性,学以致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党建重要论述,进一步明确机关党建工作思路和重点。组织开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重大主题宣传,引导党员干部统一思想、统一意志。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与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有机结合,以新的认识指导新的实践,不断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的系统性、创造性、实效性。大力开展“五大发展理念”教育培训,推动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五大发展理念”,以新理念引领新常态。坚持和创新党内学习制度,坚持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加强督促检查,把学习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和改进部门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把中心组学习纳入党建责任制,重点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开展学习研究,丰富内容、创新形式,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下称“工委”)加强对部门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通报工作,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细则。部门机关党委加强对所属基层党组织中心组学习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继续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巩固和创新学习品牌,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作用。

  (二)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凝聚正能量。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的宣传教育。健全重大思想理论问题分析研究和情况通报制度,完善思想状况汇集反映机制,及时了解党员干部思想动态,每年开展一次思想状况分析并形成报告,部门向工委报告,工委向党中央报告,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强化互联网思想理论阵地建设和思想理论引导,充分利用新媒体,采取党员干部喜闻乐见的新形式,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人文关怀,实施干部职工心理健康服务工程,帮助干部职工提高心理素质和抗压能力。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牢固占领主流思想舆论阵地。严格执行党的宣传纪律,有效管理所属研究机构和媒体,用好网络舆情监测平台,加强网络舆情的分析、引导和报送。

  (三)加强党性和道德教育。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充分利用中央国家机关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红色教育资源,强化党性教育。贯彻落实《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深化典型人物事迹宣传,强化机关文化建设,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模范。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政务诚信建设,推进志愿服务,引导党员干部讲修养、讲道德、讲诚信、讲廉耻,养成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深化“创建文明机关、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推进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四)加强和改进党校教育。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意见(试行)》,坚持党校姓党根本原则,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中之重,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课地位,确保这两类课不低于总课时的70%,党性教育课不低于总课时的20%。党员干部每年要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党员领导干部要根据安排参加党校学习。工委要加强对部门党校工作的指导。各部门要加强对党校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管党校办党校建党校的主体责任,加强党校队伍建设,加大办学投入,强化条件保障,不断提高办学实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党校培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作用。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到党校讲课制度,每年领导干部讲课总课时不低于党校主体班次总课时的20%。 

  (五)深入开展法治教育,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能力。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各项制度,健全考核评估机制,把宪法法律列入党组(党委)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列为党校、干部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明确法治教育的内容和要求,实现学法用法制度化,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开展宪法专项教育,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加强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学习,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加强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专项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党治党的意识和能力。开展建设法治机关活动,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

  (六)深入开展党章党规教育。组织党员系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深入领会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指导思想、奋斗目标、组织原则、优良作风,深入领会党员条件和义务、权利,牢记入党誓词,坚定理想信念,对党绝对忠诚,做到尊崇党章、遵守党章、维护党章。认真做好《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等十八大以来新制定修订的党内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记党规,守住为人、做事的底线,提高运用党内法规参与党内事务的能力。

  (七)严格落实《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确规定的要严格落实,对《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原则规定但不具体的要制定配套落实措施,切实把《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加强《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部门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工委每5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通过监督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八)探索深化机关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贯彻落实《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把规定要求落实到位,把好的经验形成制度,进一步明确规定、完善配套措施,提高制度执行力。建立党内制度性文件备案制度。部门机关党委制定的机关党建制度性文件,报工委备案;部门党组(党委)印发的涉及机关党建的文件,抄送工委。

  二、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制,完善机关党建工作格局 

  (九)完善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工委负责领导中央国家机关党的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完善党组(党委)书记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机关党委推进落实、司局长(行政负责人)“一岗双责”的党建工作格局,健全层层负责、环环相扣、行之有效的党建工作责任制。部门党组(党委)书记要带头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切实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党委)成员也要根据分工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机关各级党组织书记要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强化党的意识,强化抓党建的主动意识、主业意识、主责意识,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自觉做全面从严治党的书记。工委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落实机关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机关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十)发挥党组(党委)抓党建的关键作用。党组(党委)作为抓党建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部门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重点履行领导、用人、保障、管理和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即总负责、总把关,把党建工作列入党组(党委)重要议程,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结合部门中心工作,总体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按照《中央国家机关部门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列席重要会议实施办法》要求,支持和保障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组(党委)会、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部门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等重要会议,包括部门负责人召开的涉及部门改革发展全局、党的建设工作、系统和机关的干部人事工作、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议题的会议。用人责任,即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抓好选人用人工作,突出党建导向,优先选任既懂业务又懂党建的优秀干部;关心党务干部成长,建立健全专职党务干部与业务干部正常交流机制。保障责任,即积极支持机关党组织工作,切实解决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干部交流、工作经费等重点难点问题。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机关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支部的工作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管理责任,即从严管理党员干部,特别是先要管好自身,并督促机关党组织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建立党建工作考核制度,重点抓好对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特别是对书记的考核。中央金融企业进行分层管理和考核时,要将机关党组织与干部人事、行政部门同等对待。监督责任,即领导本部门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加强对所属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支持驻在部门纪检组织工作,检查纪检组织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对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十一)发挥部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全面设立部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党组(党委)副书记、机关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党组(党委)成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任副组长。纪委、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办公厅(室)、干部人事部门等为成员单位,设有从事宣传思想、干部教育、巡视等党的工作的机构也应作为成员单位,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也可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机关党委(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不设在部门机关党委的,应有专门工作力量承担相应职责。领导小组在部门党组(党委)领导下,对本部门党的建设实施统筹规划和推动落实。设置党委的部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基层党建工作。部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规范运行,充分发挥作用。

  (十二)明确机关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的责任。重点履行协助、推进、教育、监督和引领责任。协助责任,即协助部门党组(党委)加强队伍建设、完成中心工作、抓好党的建设。推进责任,即在工委领导和部门党组(党委)指导下主动谋划和推进本部门机关党建工作,推进党建责任落实。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领导部门直属单位党的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的建设进行规划和部署。教育责任,即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和协助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完成中心工作任务。监督责任,即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参与干部管理监督,协助党组(党委)管理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引领责任,即坚持党建带群建,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侨联等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十三)明确基层党组织具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责任。重点履行落实、统筹、教育、监督和管理责任。落实责任,即在部门机关党委领导下,把党建各项工作最终落到支部,落到每个党员干部,使党的工作落地生根。统筹责任,即把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实现同步计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考核,统筹落实。教育责任,即做好党员干部教育工作,特别是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基础。监督责任,即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组织党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认真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了解党员、群众的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对党员干部实施监督,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监督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书记和委员的作用。管理责任,即从严带好队伍、从实做好服务,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

  (十四)加强工委对各部门机关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领导和监督。工委根据党中央对党的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切实推动解决机关党建“灯下黑”问题,打通落实中央党建工作部署“最后一公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党建宏观规划和分类指导,提出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工委机关分类联系各部门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和服务。建立抓落实的督导机制,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情况的监督和情况反映;完善派员列席部门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学习等制度;定期了解党员和群众对部门领导干部的意见,及时向中央反映有关情况。建立与部门党组(党委)沟通联系制度,及时听取部门党组(党委)的意见建议,共同研究和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积极为各部门搭建交流互动平台,共同推进中央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加强工委自身建设,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十五)建立健全机关党建述职评议考核机制。按照“述职述党建、评议评党建、考核考党建、任用干部看党建”的要求,每年开展一次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部门机关党委书记向工委述职,机关纪委书记向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下称“纪工委”)述职,述职报告均须经部门党组(党委)审议,工委、纪工委对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进行考评;机关支部书记向机关党委、支部全体党员述职,机关党委和支部党员对支部进行考评;党员向支部述职,支部对党员进行考评。积极探索机关党委向党员或党员代表述职的具体形式。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考评体系和量化考核、激励约束机制,着力构建考评结果与评优评先、干部任用、岗位交流、责任追究挂钩机制。工委定期向中央报告、向部门党组(党委)反馈有关考评情况。工委研究制定《中央国家机关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

  三、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十六)严格党内政治生活。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坚持和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纪律等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基本规范,全面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各级党组织要按期进行换届,着力解决不按规定开展党内活动、党内政治生活质量不高、流于形式、难以发挥作用等问题,破除“潜规则”和陋习,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着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着力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努力在机关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结合党建工作年度述职评议考核,对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内政治生活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党组织要在自查基础上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十七)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各级党组织要坚持集体领导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纠正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错误言行。坚决反对和防止以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领导、实际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制约,重点加强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的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

  (十八)规范和严格民主生活会制度。进一步规范和严格民主生活会程序,细化要求,做实征求意见、谈心交心、对照检查、批评和自我批评、整改落实等环节工作,严肃认真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始终坚持真理、不断修正错误,切实提高解决自身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完善上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定期、随机参加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派员列席下一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及时了解和反映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九)规范和严格组织生活制度。组织生活要规范程序、严格标准,增强原则性和实效性,使每名党员在组织生活中经常受到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既认真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又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建立健全报告和通报制度,坚持“三会一课”、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结合实际开展主题党日、警示教育等活动。用好组织生活这个经常性手段,总结和完善支部工作法,推广运用支部工作电子手册,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体现到支部工作方法和措施的创新中,使之成为机关党支部规范和严格组织生活的有效途径和载体。工委研究制定《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党支部建设的意见》。

  四、拓宽监督渠道,坚持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二十)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党务公开,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使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制定和实施党务公开目录,采取通报、公示栏、机关内网等多种方式,重点公开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其执行、党的思想和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选任和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建立和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等情况,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畅通党内民主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推进党代表常任制,建立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党代表提案制度、重大决策征求党代表意见等制度,拓展党代表参与党内事务渠道,增强监督力度。发挥纪检组织和纪检干部的监督作用,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正风肃纪。

  (二十一)加强外部监督。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依法进行的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的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监督。机关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健全听证、咨询、征求意见等制度,依法扩大群众参与,拓宽群众建言献策和批评监督渠道。建立健全党内外人士担任党风监督员制度,注重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改进窗口单位服务质量,接受人民群众评议。用好中央国家机关举报网站和信息化手段,拓展监督渠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规范信访处理工作,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二十二)建立机关党建督查工作制度。以聚精会神抓党建和全面从严治党为重点,突出围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开展党建工作监督检查。党建督查要与纪检巡视等相衔接,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每年确定不同专题,选取部分部门分类进行,争取3年把所有部门督查一遍。

  五、坚持从严管理,建设高素质队伍 

  (二十三)严格党员发展与管理。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制定和落实党员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严格稳慎处置不合格党员,使党员队伍更加纯洁。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以严的措施管理党员,严格执行党员管理各项规定。

  (二十四)以机关“两委”书记、支部书记为重点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把优秀干部放到党务岗位锻炼考验,把经过党务岗位考验成熟的干部放到重要岗位大胆使用。认真落实工委《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专职书记队伍建设的意见》。严把党务干部入口关,选拔优秀干部担任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下称机关“两委”书记)。工委参与部门机关“两委”书记提名工作,拟任人选在提名环节须提前与工委沟通,工委同意之后再启动干部选拔和选举程序。机关“两委”书记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换届时不再提名。开展机关“两委”书记交流试点工作,跨部门交流按照“进出平衡”的原则实施。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新录用党员公务员择优先到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等党务岗位工作或挂职13年制度。实施党务干部培训工程,制定培训规划,不断提高中央国家机关专兼职党务干部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工委每年举办2期部门机关“两委”书记培训班;分类举办专兼职党务干部培训班;适时举办机关党委书记研讨班。加强党支部书记培训,新任党支部书记须在任职6个月内参加培训,工委每年举办2期党支部书记培训班,有条件的部门自办党支部书记培训班。

  (二十五)机关党委协助党组(党委)管理基层党组织干部。部门内设机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整,由所在基层党组织提出建议人选,报机关党委审批、任免。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须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同意。部门对直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酝酿提名,要征得部门机关党委同意后,再向部门党组(党委)提交建议人选;部门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选举,或由部门机关党委任免。

  (二十六)机关党组织协助做好机关干部管理工作。部门党组(党委)要按照《中央国家机关部门机关党委协助做好干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要求,支持机关党委和基层党组织参与机关干部管理工作,主动听取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建议。党员干部提拔使用,要听取机关党委和所在党支部意见,党支部要对所在支部的党员包括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严格落实考核制度。切实推动部门机关党委工作和干部人事工作由同一名党组(党委)成员分管,积极推动机关党委与干部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叉任职,稳妥推动机关党委工作机构与干部人事等部门合署办公。

  (二十七)积极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现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工委《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两个全覆盖要求 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落实中央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政策,按照《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关于在行业协会商会中组建联合党组织的暂行办法》《关于向行业协会商会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暂行办法》《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根据“全面部署、分期推进”“先调整、后交接”“履职尽责、协调配合”总体原则,稳妥有序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党组织,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强化党建制度建设,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和负责人审核等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教育引导广大员工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

  (二十八)加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坚持以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为重点,做好离退休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为党的事业增添正能量活动。落实理论学习、组织生活、党费收缴等制度。加强班子建设,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教育、凝聚、引导老同志的作用。强化经费、场所等保障,用好部门老年大学、活动中心以及老同志住地社区资源等,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二十九)加强党对统战和群团工作的领导,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引导党外人士拥护党的领导、认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建言献策、参与民主监督。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凝聚侨心、发挥侨力、汇聚侨智。认真落实《中央国家机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深入推进群团组织改革,切实保持和增强群团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防止和克服“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广泛深入开展岗位技能竞赛、“根在基层”调研实践、巾帼建功行动等活动,不断推动群团工作创新发展。严格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工会组织所属文体协会管理,进一步明确协会的工作定位、运作机制、经费和人员管理。工委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中央国家机关群团工作的意见》。

  (三十)参与推进定点扶贫工作。机关各级党组织要按照部门党组(党委)要求,广泛动员党员、干部承担扶贫任务,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工作。重视抓党建促扶贫,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与贫困地区基层党组织联学联建等活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有吃苦和奉献精神的优秀干部挂职扶贫,关心扶贫挂职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情况。工委认真履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扶贫牵头单位职能,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系和督促检查工作。

  六、持续深入改进作风,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三十一)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监督检查和情况报送。工委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情况报送,各部门按规定向工委报送情况,工委汇总向中央报送。工委牵头,负责开展机关作风和行风评议监督工作。坚持抓常抓细抓长,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穿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常态化、长效化。健全完善改进作风长效机制,防止“四风”反弹,特别是要防范和查处各种隐性、变异的“四风”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执纪问责,查处违纪行为并予以通报。坚持领导带头、以上率下,发挥示范和导向作用。党员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情况,纳入党建工作考核和行政考核。

  (三十二)认真落实党组织联系基层、党员联系群众“双联系”制度。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通过多种方式与农村、企业、社区等基层党组织建立联系,重点围绕建强组织、谋划工作思路、解决实际问题开展帮扶工作。认真落实《关于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意见》,坚持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同干部群众谈心、群众满意度测评等制度,完善联系和服务群众长效机制,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服务群众意识、创新联系群众方式、提高服务能力。认真贯彻《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引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完善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改进服务效果。组织开展党员到社区报到、参加社区服务活动,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总结推广经验。

  (三十三)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建立健全党内经常性教育工作机制,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以“三会一课”为基本制度,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以解决问题发挥作用为基本目标,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形成常态、发挥长效。进一步严格党员教育管理、严格组织生活,增强党员队伍活力,切实保持先进性纯洁性。基层党组织要发挥主体作用,把严格管理党员干部和热情关心党员干部结合起来,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心情舒畅、充满信心,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切实提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克服为官不为、懒政庸政等行为。工委加强对各部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督导,推动机关党员学习教育“灯下黑”问题专项整治,探索建立加强党内经常性教育的有效途径。

  (三十四)建立日常谈话提醒制度。实践“四种形态”,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党员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抓住干部选拔、项目审批、出国出差等节点,对党员干部及时加压提醒。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实现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酿成大问题。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强化反腐倡廉建设 

  (三十五)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按照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监督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做到“五个必须”,坚决制止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中央权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机关党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加强纪律教育特别是“四个服从”教育,增强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遵循组织程序,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行为,严肃查处欺骗组织、对抗组织行为。严明党的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督促党员干部克己自律。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批评教育,“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对违纪的,严肃依纪处理。加强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纪律刚性约束。建立纪律考试题库和考核制度。

  (三十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下称“两个责任”),从部门党组(党委)到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再到司局党支部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层层传导压力、分解责任,推动责任落实。部门党组(党委)重点履行用人、纠正、监督、支持和管理责任。党组(党委)书记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研究、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机关党委重点履行协助、推进、教育、督查和支持责任;机关纪委认真履行协助、监督、执纪、问责和领导责任,聚焦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突出主责主业,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围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司局党支部和直属单位党组织重点履行落实、推进、教育、监督和管理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落实“两个责任”考核、问责、追责的办法和机制。

  (三十七)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认真清理、研判、处置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案件,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发生在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中插手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侵吞国有资产,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结党营私,欺压群众、慵懒无为,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转移赃款赃物、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等行为。深入剖析典型案例,认真研究新形势下违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结合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认真落实工委《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违纪案件通报曝光工作的规定(试行)》,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惩戒和治本功能。对发生重大违纪案件和严重腐败案件的,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诬告干部、违法取证等行为严肃处理,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加强案件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涉刑案件的党纪处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十八)加强检查、巡视和约谈工作。按照中央纪委要求,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接受中央巡视的部门进行巡视整改专项检查;对问题线索集中、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部门和单位开展专项巡视。检查和巡视情况向中央纪委报告,向部门党组(党委)通报,向部门机关党委反馈。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部门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组织,约谈其主要负责人。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强化自我监督,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机关纪检干部队伍。工委修订《中央国家机关纪检巡视工作办法(试行)》,研究制定《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组织谈话函询办法》。

  (三十九)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深化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典型示范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充分发挥中央国家机关廉政教育基地作用。认真落实工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国家机关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加强廉政文化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结合简政放权,推进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完善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廉政风险点的动态监控,加强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十)培育良好家风,深化家庭助廉活动。把家庭作为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把培育良好家风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深入持久推进家庭助廉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将反腐倡廉要求具体化形象化经常化。通过征文比赛、座谈交流、主题家庭日等形式,展示崇德向善、崇俭尚廉家风的化育力量和深远影响,引导党员干部做家风建设的表率,把修身、齐家落到实处,正家风、树家训、严家教,促使家庭成员切实增强廉洁、法纪和自警意识,共同筑牢拒腐防变的家庭防线。

  八、深入把握全面从严治党规律,更好地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四十一)研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各部门要加强机关党建研究,深入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机关全面从严治党的经验和规律,研究制约党建工作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研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化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严格党内政治生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建实践创新等重要问题,把握机关党建的特点和规律,探索服务中心、建设队伍的实现途径和有效方式等,着力围绕深化机关党建制度改革和完善机关党建体制机制形成有针对性的、能够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开好党的十九大做好思想理论准备。充分发挥中央国家机关党建研究会的人才优势,进一步深化机关党建研究。工委适时组建机关党建研究高端智库。

  (四十二)充分发挥工委和部门所属杂志、网站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精神,不断巩固《紫光阁》杂志作为中央国家机关重要党刊的地位。《紫光阁》杂志、网站等媒体要始终坚持党刊党网姓党原则,围绕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机关党建理论和实践开展宣传报道,充分发挥党刊党网主阵地作用。各部门机关党组织要层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高度重视所属党刊党网的宣传引导作用,组织党员干部学用党刊党网,强化理论武装;结合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报送推荐信息;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整合宣传资源,形成引导合力,不断壮大主流思想舆论。

  (四十三)适应新形势研究和创新机关党建工作。增强问题意识,围绕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党员干部关注的热点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调研成果转化。创新机关党建工作载体,积极推进电子党务,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党建工作,用好中央国家机关党建工作“云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全面推广使用工委支部工作APP,实现党建工作信息实时共享。各部门要建好机关党建网站、网页,注重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开展工作,提高机关党建信息化水平。

 

   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运行,保障党的建设各项任务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部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是部门党组(党委)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本部门党的建设工作中发挥整合力量、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落实的作用。

  第三条 部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由纪委、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办公厅(室)、干部人事部门等成员单位构成,部门设有从事宣传思想、干部教育、巡视等党的工作的机构也应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也可作为成员单位。

  部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部门党组(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组(党委)副书记、机关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担任,其他党组(党委)成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部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与部门机关党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服务保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不与部门机关党委合署办公的,应有专门工作力量承担相应职责。

  第四条 部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在部门党组(党委)领导下,对本部门党的建设实施统筹规划和推动落实,不承担应由各成员单位负责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提出本部门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党的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文件的具体意见;

  (二)研究提出本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规划部署、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文件的具体意见;

  (三)根据部门党组(党委)决定,统筹规划、部署部门党建工作,提出推进部门党建工作的具体措施;

  (四)对需提交部门党组(党委)讨论决定的党建工作事项进行审议,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拟决定的涉及部门党建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拟印发的重要党建文件进行审核,向部门党组(党委)汇报本部门党建工作的重要情况;

  (五)对本部门党建工作述职报告、年度选人用人工作情况、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党建履职情况等进行评议;

  (六)整合统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资源力量,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同时、同向落实部门党建工作任务,发挥好合力作用;

  (七)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本部门基层党组织推进党建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选树典型、总结经验、通报情况;

  (八)完成部门党组(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部门党委和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设立的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部门党委或党组授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下级单位党委或党组设立的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

  部门党组(党委)设立的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党组(党委)授权,指导党的关系在本部门的国家局党组设立的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

  第五条 部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准备、服务、文稿起草、文件印发等工作;

  (二)根据领导小组部署安排,就部门党建工作中一些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供领导小组参考的意见建议;

  (三)根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要求,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党建工作;

  (四)督促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安排的工作;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部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履行本单位承担的职能,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领导小组的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完成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安排的工作;

  (三)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反映本领域、本单位开展党建工作的动态、经验和需要引起注意或解决的问题等;

  (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建立部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调查研究制度。领导小组应根据部门党建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党建工作调研。调研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的调研成果要报领导小组成员参阅。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调研成果的转化运用。

  第八条 建立部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信息反映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及时了解工作领域内的党建工作动态及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总结梳理本单位的工作情况,以信息、简报等形式报送领导小组成员。

  第九条 建立部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主要通过会议形式研究讨论问题,谋划部署工作,决定重要事项,进行统筹协调。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组长确定,也可由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建议,报经组长确定。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因故不能出席领导小组会议的,必须向主持会议的负责同志请假,并指派代表参加。会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十条 建立部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督促落实制度。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由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督促落实、副组长协助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任务分解、提出工作方案,其他成员单位按分工具体承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必要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工作按计划完成。

  第十一条 建立部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评议制度。领导小组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对本部门机关党建工作述职报告、年度选人用人工作情况、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党建履职情况等进行评议。加强评议结果运用,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追究责任,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  部门党组(党委)对本部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负总责,须加强对领导小组的领导,健全完善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提高领导小组的工作能力和成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带头维护领导小组的权威,严格遵守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部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各成员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各自职责、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的,以及在领导小组工作中违反党的纪律和党内法规制度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或完善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央国家机关部门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列席重要会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发挥机关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央国家机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应积极推动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列席本部门重要会议,使机关党委参与部门中心工作,进一步提高机关党建工作服务中心、建设队伍水平,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条 部门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应列席部门党组(党委)会、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列席党的关系隶属部门机关党委的相关党组织的会议。同时,列席涉及以下重要议题的会议:

  (一)涉及部门改革发展全局的会议;

  (二)涉及党的建设工作的会议;

  (三)涉及机关、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的会议或有必要参加的系统干部人事工作会议;

  (四)涉及廉政建设工作的会议;

  (五)涉及重大经济及项目资金开支的会议;

  (六)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研究讨论重大民生的会议;

  (七)部门领导主持召开的党内重要情况通报会;

  (八)其他需要列席的重要会议。

  第四条 凡需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列席的会议,由会议主办部门按照要求将会议议题、时间、参会范围等,于会前通知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会议讨论的内容需要征求机关党委意见的,须提前同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进行沟通。

  第五条  部门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列席会议时,要认真准备,可根据会议要求有针对性地发表意见建议。

  第六条 部门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应遵守会议纪律,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七条 部门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列席本部门有关会议的情况,纳入《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落实情况检查。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部门机关党委协助做好干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中央国家机关部门机关党委有关干部管理工作职责,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按照《中央国家机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要切实推动部门机关党委工作和干部人事工作由同一名党组(党委)成员分管。部门机关党委书记一般应由分管干部人事工作或协助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党组(党委)成员担任。

  第三条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机关党委的协助监督职能,积极推动机关党委与干部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叉任职,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由部门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兼任干部人事部门副司长(副部长或副主任等),由干部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部门机关党委副书记。

  部门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应参加部门党组(党委)的有关干部人事工作会议,如有关研究讨论部门干部人事工作制度、工作方案的会议,有关干部酝酿、任免、交流和奖惩的会议,有关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党员干部年度考核的会议,有关干部管理监督的其他重要会议等。

  干部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部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机关党建述职评议考核会议,党风廉政建设会议,机关党建工作年初工作会、年终总结会和涉及部门机关党建工作重大部署的会议。

  第四条 有条件的部门可立足实际采取适当形式,稳妥推动部门机关党委工作机构与干部人事部门合署办公。已实现合署办公和正在推动合署办公的部门要落实以下要求:

  (一)实现“一套人马、两个牌子”,机关党委与干部人事部门的名称均保留。机关党委和干部人事部门原有内设机构要相对独立,职能相近的处室可根据情况合并办公。机关党委的编制不减少、力量不削弱。

  (二)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和干部人事部门正职分设的,要互相兼任副书记或副司长(副主任、副部长等)。

  (三)机关党委、干部人事部门和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机关党委和干部人事工作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要互相兼任。

  (四)实现合署办公后,要探索建立有利于干部人事工作和机关党建工作融合促进的分工协作机制。机关党建工作负责人要参与干部人事工作负责人牵头的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负责人要参与机关党建工作负责人牵头的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由干部人事、纪检部门、机关党委等部门参加的干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应由干部人事部门召集,每个季度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应重点听取和研究以下事项: 

  (一)按照管理权限研究讨论机关干部人事工作;

  (二)听取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党的组织关系在机关党委的社会组织党员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三)通报有关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查处情况;

  (四)研究讨论与机关党建和干部人事工作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各部门机关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审批和任免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

  没有与部门机关党委合署办公的干部人事部门,在直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酝酿提名时,应在书面征得部门机关党委同意后,再向部门党组(党委)提交建议人选。

  部门机关党委协助部门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

  第七条 机关党委与人事部门合署办公的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相关行政领导干部的考核和民主评议。仍未合署办公的部门机关党委要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

  部门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要作为考核小组成员参与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考核。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要结合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积极探索机关行政领导干部的考核与民主评议。要把党建述职评议考核情况作为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评先评优、岗位调整、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基层党组织或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结果不是“优秀”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或“优秀公务员”。

  第八条 各部门要安排机关党委听取本部门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报告,并参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对干部人事工作加强监督。

  第九条 党的组织关系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出台相关配套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国家机关党支部建设的意见(试行) 

  机关党支部是党在机关中的最基层组织,是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党员,保证完成党在机关的各项任务的具体组织者和直接实施者。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国家机关党支部建设,切实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按照《中央国家机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施方案》要求,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立足党的建设和机关建设发展大局,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建设为民、务实、清廉机关为目标,以加强党员干部党性锻炼、改进机关作风为重点,着力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完成中心任务提供坚强保证。

  (二)服务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大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中心,把党支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等基本职责贯穿到业务工作的各方面,实现有机融合、相互促进。 

  (三)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教育引导党员对照“四讲四有”标准,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做高举旗帜、坚定理想信念的表率,做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的表率,做转变作风、服务基层群众的表率,做改革创新、保持先进本色的表率,不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坚持工作原则

  (四)坚持目标引领。按照中央关于支部建设的要求,立足业务职责和党员实际,发扬支部优良传统,引导党员总结提炼支部建设目标,充分发挥目标的凝聚和引领作用,着力塑造党支部的核心价值追求。

  (五)坚持问题导向。把业务工作难点和薄弱环节折射出来的党员队伍建设问题作为支部工作的切入点。定期召开问题分析会,认真查摆支部建设中的问题,制定有效措施,着力解决政治功能不强、组织软弱涣散、从严治党缺位等问题,着力解决支部党员在思想、能力、作风、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六)以党员为主体。坚持党员是支部建设的主体。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强化党员主体意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帮助党员增强党性观念,促进党建自觉,充分调动党员参与支部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让党员成为支部建设的参与者、推动者和受益者。

  (七)注重创新探索。围绕党组织作用的发挥,不断提高支部管理服务党员的有效性。注重根据实践要求创新完善制度机制。注重结合部门实际,创新形式和载体,落实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要求。重视运用新媒体和现代信息技术做好支部工作。

  三、强化主要功能

  (八)强化教育功能。以“两学一做”为基本内容,以“三会一课”为基本制度,以支部为基本单位,以解决问题发挥作用为基本目标,大力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围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学习教育“灯下黑”问题开展专项整治,集中力量探索总结符合部门特点、务实管用的经常性教育有效形式,教育引导党员做到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党员开展教育培训。

  (九)强化管理功能。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党的组织生活活力。按期召开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坚持“团结——批评——团结”,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加强日常引导、管理。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坚持谈心谈话制度,支部委员(含支部书记)之间、支部委员与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

  (十)强化监督功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教育党员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监督义务。

  (十一)强化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支部联系和服务群众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每个支部应有1个基层联系点,着力强化支部服务群众的功能。坚持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和爱护党员,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党员排忧解难,着力强化支部服务党员的功能。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投身改革发展,着力强化支部服务发展的功能。

  四、落实基本制度

  (十二)“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上好党课。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员至少每半年上一次党课。充分发挥支部的统领作用、党小组的组织作用和党员的主体作用,把“三会一课”与主题党日、主题教育实践等活动相结合,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教育,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

  (十三)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所在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每年至少召开1次。要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认真查找问题,坚决整改落实,不断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要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会的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部门机关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参加支部(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四)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按照“述职述党建、评议评党建、考核考党建”的要求,每年开展一次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支部结合评议情况,综合分析党员日常表现,给每名党员评定等次并向本人反馈,同时按照有关要求对评为不同等次的党员予以表扬、肯定优点提出希望、帮助改进提高或作出相应组织处置。

  五、总结推广运用支部工作法

  (十五)认真组织开展总结推广运用工作。坚持以“一二三四”支部工作法为指导,把总结推广运用支部工作法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抓手,立足支部实际开展工作,力争一个支部一套办法、一个支部一个品牌,用方法铺路,着力打通全面从严治党的“最后一公里”。

  (十六)增强支部工作法的适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围绕学习交流、服务联系、监督管理和严格组织生活等重点内容总结推广运用支部工作法,着力深化支部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努力提高支部工作科学化水平。在总结支部工作法的基础上,评选本部门的优秀支部工作法,促进支部间的学习交流和共同提升。

  (十七)落实总结运用支部工作法的基本要求。总结探索支部工作法,做到有责任清单、有工作品牌、有支部手册、有先进典型。责任清单要明确具体,能使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和党员各司其职。工作品牌要长期坚持,不断完善,实现工作方法的与时俱进。支部手册要严谨规范,使支部工作有遵循可考核。选树先进典型,要注重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引导党员,营造良好氛围、强化正确导向。

  六、落实党建责任

  (十八)落实支部书记职责。支部书记要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决定,负责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研究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指示;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抓好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委员会民主生活会,搞好支部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十九)落实支部委员职责。支部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组织、宣传、纪律检查、青年、统战、保密等工作。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及时对党员加强思想教育、纪律教育;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预备党员转正等党员发展工作和党费收缴、党内统计等党员管理工作;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做好基层“党建带团建”和有关统战、保密工作。

  (二十)履行党员义务。教育引导党员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学习系列讲话,自觉遵守党的规矩和纪律,认真贯彻执行支部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履行党员义务,及时、主动、足额缴纳党费;积极参加支部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加强党性锻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开拓创新,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党组(党委)要加强支部建设的指导。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意识,切实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工作指导。党组(党委)听取机关党委工作汇报时,要关注支部建设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并把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党组(党委)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支部活动,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接受支部的管理监督,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二十二)机关党委要加强支部建设的领导。各部门机关党委要提高加强支部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负起领导职责。要以抓好经常性工作开展和党内生活制度落实为基础,认真制订加强支部建设的规划,制订支部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细则。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支部建设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存在问题,加强分类指导,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建立支部委员和党小组长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支部自主开展活动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二十三)支部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落实支部建设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机制,积极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支部建设,在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支部书记要牢固树立“一岗双责”意识,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要从严管理党员队伍,切实把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和本支部的实际结合起来,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要大力加强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培训,强化责任,提升能力努力使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成为党建工作的明白人、业务工作的内行人和干部群众的贴心人。新任支部书记须在任职6个月内参加培训。工委每年举办支部书记示范培训班,有条件的部门要自办支部书记培训班。

 

  中央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机关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机关基层党组织召开的“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有关会议,组织开展的主题党日活动、教育培训、学习调研、考察实践及其他基层党组织建设活动等。

  第二条 党建活动经费主要来源包括部门预算相关经费和党费,相关费用的使用要分别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和党费预算。

  第三条 各部门机关党委按财政预算编报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下年度党建活动分项预算额度,拟定重要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商财务部门确定所属基层党组织经费额度,报部门党组(党委)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或党费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专款专用。年度预算额度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第四条 党建活动经费可列支的项目包括: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交通费、讲课费、资料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会议费。指根据党建活动计划,组织筹备会议发生的相关费用,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培训费。指根据党建活动计划,组织培训发生的相关费用,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三)差旅费。指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四)交通费。指用于接送统一组织的参观、考察以及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五)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六)其他费用。指因党建活动需要发生的上述开支范围之外的其他不可预见支出,如活动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的门票费、讲解费等。

  第五条 对于未列入年度计划、拟使用行政经费的党建活动,须书面请示,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其中,部门机关党委组织的活动报党组(党委),基层党组织组织的活动报上级党委。

  第六条 核销党建活动经费时,须经机关党委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应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