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研单元: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1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1年度第一批港澳台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具体申报要求详见科技部网页通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20200930/3578.html,为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要求
1.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4. 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骨干只能主持或参与1项本专项项目。
对于“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项目,与其他重点专项项目(课题)互不查重。
项目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 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1年6月30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 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7.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 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的,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的,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所有必需的手续完备后,项目才可正式立项。
9.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附件2)。
二、具体申报方式
网上填报:本次申报试行无纸化申请,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进行网上填报。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请有意申报的相关人员于2020年10月19日(周一)16:00前反馈项目申报基本信息(见附件)至邮箱renlin@hfcas.ac.cn,国际合作处系统受理日期为2020年10月12日8:00至11月24日16:00(周二)前。
【研究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任 琳 61064 renlin@hfcas.ac.cn
申报系统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
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istic.ac.cn。
国际合作处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