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外国专家特聘研究员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科发际字〔2009〕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我院外国专家特聘研究员资助计划(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VISITING PROFESSORSHIP FOR SENIOR INTERNATIONAL SCIENTISTS)(简称“特聘研究员计划”, CAS VISITING PROFESSORSHIP)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人才培养引进系统工程实施意见》和《中国科学院海外智力引进和人才国际交流培养计划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聘研究员计划的宗旨是通过吸引外国优秀高级研究人员参与我院研究项目,加强与国外国立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研究人员的合作,充分利用国际智力资源,提升我院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 特聘研究员计划适用于正在或曾在国外著名国立科研机构、大学或企业工作、具有较深学术造诣或学术发展潜力、与院属相关单位具有相同或相近研究方向、有意来我院从事一定期限合作研究工作的优秀高级外籍科学家。
第四条 特聘研究员计划连续资助期限为2-12个月。资助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延期。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特聘研究员计划的管理与实施。
第六条 国际合作局会同院机关相关部门负责特聘研究员计划的宣传、征集、评审、报批等管理工作;人事教育局负责涉及特聘研究员的人事、岗位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院属单位(依托单位)负责特聘研究员的日常管理,将特聘研究员纳入本单位岗位管理范围,与其签署聘用合同,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以及办理签证、居留、保险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项目申请
第八条 特聘研究员计划采取我院依托单位推荐和我院国外合作伙伴机构推荐两种途径进行申报:
1.院属依托单位推荐。依托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求和掌握的信息,提出推荐人选。
2.国外合作伙伴机构推荐。由院制定年度计划,商请我院国外合作伙伴机构限额推荐。
第九条 特聘研究员计划推荐材料每年集中受理两次,受理日期分别为3月1-15日和9月1-15日。
第十条 申请特聘研究员计划需向国际合作局提交英文申请表两份。院属依托单位推荐需同时提交中文推荐表两份。
第十一条 被推荐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外国国籍;
2.具有博士学位;
3.在国外从事科技研发工作,并具有相当副教授级(含副教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优秀科学家;
4.能够独立使用英文或中文正常开展工作;
5.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我院和相关研究所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的合作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正承担着重要研究项目,具备与特聘研究员开展合作的能力和条件。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特聘研究员计划每年评审两次,安排在3月份和9月份,由国际合作局会同院机关部门组织专家通讯评审或专家会议评审。
第十四条 特聘研究员计划的专家评审重点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被推荐人从事研究的经历及取得的成绩、进展;
2.被推荐人拟开展研究工作的创新性、科学意义和发展潜力;
3.被推荐人与合作者和依托单位的合作情况以及对依托单位研究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
4.依托单位承诺提供的工作和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特聘研究员计划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通讯评审至少有3名同行专家参与评审;会议评审由国际合作局会同专业局分领域组织,评审专家一般为9-11人,赞成票必须超过到会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结果报“中国科学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对于纳入资助计划的每位特聘研究员,院将提供资助40-50万元/年(税前金额,按实际工作月数资助),用于其工资、生活补贴和各类保险费用。其中,获得国外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资助金额为50万元/年,其他人员资助金额为40万元/年。此外,提供经济舱位往返国际机票1-2万元。
第十八条 对于如期实施的特聘研究员项目,院将及时向依托单位下拨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获得资助的特聘研究员,需与依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按照我国政策法规和合同规定的任务做好各项工作,并在项目结束、回国之前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 院将统一制作“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员证书”,由依托单位代表院向获得资助的特聘研究员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特聘研究员在院工作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属依托单位或按照其与依托单位签署的合同办理,应注明“受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员计划资助,项目编号: ”(SUPPORTED BY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VISITING PROFESSORSHIP FOR SENIOR INTERNATIONAL SCIENTISTS. Grant No. )
第二十二条 未能如期实施的项目可在年度内自主调整时间实施;年内没能实施的项目经批准后可延期1个年度实施;延期1个年度仍不能实施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 在特聘研究员项目聘用合同结束时,依托单位要组织同行专家听取其进展报告或采用通讯评议方式评估其工作进展,并将评议情况报国际合作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如期实施、执行效果良好、希望申请延长工作期限的特聘研究员,需在资助期限结束1个月之前,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由国际合作局商院机关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局和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