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级项目的财务管理
(一)接待来访项目
1.项目经批准后,所外事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做出预算,报所领导审批。接待工作中的各项开支,应以所领导批准的预算为依据,及时向本所财务部门报销。
2.接待自费来访外宾,原则上应以收抵支,收入归研究所所有。收入的外汇或外汇兑换卷,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有外汇帐户的单位应将收取的外汇存入银行本单位帐户;无外汇帐户的单位可委托国际学术交流中心或已建立外汇帐户的分院代存或换取人民币。这部分收入可再用于本单位外事活动。
3.所级接待的来访的项目,如委托国际学术交流中心或分院外事机构承担,中心或分院外事机构按委托合同书向委托单位收取综合接待费并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
(二)派出项目
1.凡公费派出的出访项目,均应按规定做出详细预算,报研究所领导审批。出访项目的一切财务手续,由出访人员根据领导批准的预算,向本所财务部门办理。
2.所级派出项目外汇额度的使用凭院统一发给各所的外汇额度本。出国人员必须持盖有财务章及所长签字的出国预算表,外汇额度本和本所开出的人民币支票到院或有关分院的外事财务管理部门办理兑换外汇手续。如系京外无分院地区的研究所或所在分院无外汇帐户,应预先将兑换外汇所需的人民币汇到院国际学术交流中心财务部门,再由出国人员凭外汇额度本及盖有财务章和所长签字的出国预算表到院合作局财务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3.院拨给各所的所级项目外汇额度不得跨年使用。各所可根据当年本单位外事活动的安排和外汇额度的使用情况,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相互调剂外汇额度,但须由调剂双方书面通知 院或分院财务部门,以便协助在有关所的外汇额度本上办理转拨手续。
4.购买机票所用的三联单由出国人员凭有出国任务批件的复印件和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出国预算表到院合作局财务部门或取票城市的分院领取。
5.出国人员在申请护照、签证的同时,应向院国际学术交流中心或有关分院缴付护照、签证费。
6.凡使用公费出国的项目,回国后必须及时在本所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并交回剩余的外汇。所财务部门应定期将出国人员交回的外汇集中交回到院合作局财务部门或有外汇帐户的分院(从何处领取外汇应交回该处),院财务部门或分院把相应的外汇额度和人民币退回该所。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在任何时期都不得坐支、套取和挪用这些外汇。
7.由研究所支付或垫付部分出访费用,同时又取得国外资助的出国人员,如该项目系协议项目,国外资助数高于国家规定的公费出国人员支出标准,且高出部分足以偿还研究所提供的经费时,应以外汇偿还本所用于该人员出国的全部支出及机票三联单的外汇额度(此项应上交院合作局财务部门),剩余外汇可由该人员自己支配。如无力偿还,则仍应按公费派出项目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剩余外汇上缴研究所。交回外汇的处理办法同第六条。
8.对于费用完全由国外提供而不需要国家预支任何费用的非协议项目,研究所可在不违反国家财务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所的情况,制定适当的财务管理办法。但如由院里垫付机票三联单者,需按第十条规定偿还机票三联单的外汇额度。
9.如在所级协议项目中出现第7、8条中所述的情况,则由研究所根据协议情况自行决定管理办法。
10.国外费用全部由国外资助者,如有需要,经研究所同意可从研究所借少量外汇,备出国途中之急需。备用外汇在回国后须如数归还。如国际旅费需由国内暂垫,可由院提供机票三 联单,回国后偿还机票三联单的外汇额度。
11.研究人员如系自费出访,人民币和外汇均由本人自理。
12.出国人员在执行项目时顺便探亲。所需交通费和其他费用一律由本人自理。
13.研究所应将院垫支的外汇如数上交院合作局财务部门,不得截留和坐支。
(三)主办国际学术会议
研究所主办国际学术会议的财务管理办法,与所级接待来访项目相同。
二、院级交流项目的财务管理
(一)由院国际合作局直接抓的院级接待项目,一般由合作局根据接待方案和与国际学术交流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把所需经费直接拨到国际学术交流中心,由中心包干使用。
其他院级接待项目,由合作局下达给指定的研究所或委托国际学术交流中心承办。结算方式由双方事先协商决定。如包干方式结算,合作局在外宾抵达前应根据预算把经费下拨给承办单位,下拨的经费由承办单位包干使用。
采取实报实销方式结算时,由接待单位凭单据实报实销。委托分院接待的,由分院定期以报表上报,单据存分院。
如外宾因故不能来访或推迟来访,承办单位应将已下达的经费退回院里。
下达给研究所承办的接待项目的财务管理办法,基本上与所级项目相同,请参照(一)办理。
(二)院级项目出访项目,财务手续由院国际合作局有关处的项目经办人向院外事财务部门办理。
(三)院级接待自费外宾(包括随公费外宾自费来访的配偶、子女或其他随行人员)的外汇收入,由院合作局财务统收。
三、缴纳国际组织会费
(一)以院的名义参加的国际组织,由国际合作局做出预算,按时向该组织缴纳会费,所需人民币和外汇额度均从院外事经费中解决。
(二)研究所以团体名义以及科研人员以个人名义参加国际组织的会费,人民币分别由研究所和参加国际组织的个人支付;外汇额度在院分配给各单位的额度内解决。汇款时,由各单位作出予算并注明批准文号,到合作局财务部门办理手续。
(三)院机关人员以个人名义缴纳国际组织会费,经国际合作局审批后,由院提供外汇额度,所需人民币由本人自理。
(四)凡在合作局财务领取机票三联单和“外汇三联单”的,在办完外汇手续后,应各退回“ 第一联”至合作局财务。
(来源:中科院国际合作局《外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