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科发际字〔2009〕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我院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FELLOWSHIP FOR YOUNG INTERNATIONAL SCIENTISTS)(简称CAS YOUNG SCIENTISTS FELLOWSHIP)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人才培养引进系统工程实施意见》和《中国科学院海外智力引进和人才国际交流培养计划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的宗旨是通过吸引优秀外籍青年科学家到我院研究所进行一定期限的合作研究工作,促进我院学术交流、国际合作和人才培养。
第三条 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资助期限为12个月。资助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延期,延续资助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四条 纳入资助计划的外籍青年科学家将被推荐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的管理与实施。
第六条 国际合作局会同院机关相关部门负责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的宣传、征集、评审、报批等管理工作;人事教育局负责涉及外籍青年科学家的人事、岗位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院属依托单位负责外籍青年科学家的日常管理,将外籍青年科学家纳入本单位岗位管理范围,与其签署聘用合同,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以及办理签证、居留、保险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项目申请
第八条 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采取我院依托单位推荐和我院国外合作伙伴机构推荐两种途径进行申报:
1.院属依托单位推荐。依托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求和掌握的信息,提出推荐人选。
2.国外合作伙伴机构推荐。由院制定年度计划,商请我院国外合作伙伴机构限额推荐。
第九条 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推荐材料每年集中受理两次,受理日期分别为3月1-15日和9月1-15日。
第十条 申请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需向国际合作局提交英文申请表两份。院属依托单位推荐需同时提交中文推荐表两份。
第十一条 被推荐人需具有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外国国籍、能够独立使用英文或中文正常开展工作、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我院相关规定,并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A类:获得博士学位,具有5年以上研究经历,年龄在40岁以下,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优秀青年科学家;
B类: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35岁以下的优秀博士后。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的合作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正承担着重要研究项目,具备与外籍青年科学家开展合作的能力和条件。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每年评审两次,安排在3月份和9月份,由国际合作局会同院机关部门组织专家通讯评审或专家会议评审。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重点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被推荐人从事研究的经历及取得的成绩、进展;
2.被推荐人拟开展研究工作的创新性、科学意义和发展潜力;
3.被推荐人与合作者及依托单位的合作情况以及对依托单位研究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
4.依托单位承诺提供的工作环境和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通讯评审至少有3名同行专家参与评审;会议评审由国际合作局会同专业局分领域组织,评审专家一般为9-11人,赞成票必须超过到会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结果报“中国科学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对于纳入资助计划的每位外籍青年科学家,我院将提供资助15-25万元/年(税前金额,按实际工作月数资助),用于其工资、生活补贴和各类保险费用。其中,A类资助金额为25万元/年, B类资助金额为15万元/年。此外,提供经济舱位往返国际机票1-2万元。
第十八条 对于如期实施的外籍青年科学家项目,院将及时向依托单位下拨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获得资助的外籍青年科学家,需与依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按照我国政策法规和合同规定的任务做好各项工作,并在项目结束、回国之前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 一年安排一次外籍青年科学家在华学术访问活动。学术访问活动由国际合作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主要包括中国国情考察、研究所访问和学术报告等,并安排国家或院领导接见。
第二十一条 院将统一制作“中国科学院外籍青年科学家证书”,由依托单位代表院向获得资助的外籍青年科学家颁发。
第二十二条 外籍青年科学家在院工作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属依托单位或按照其与依托单位签署的合同办理,应注明“受中国科学院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资助,项目编号: ”(SUPPORTED BY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FELLOWSHIP FOR YOUNG INTERNATIONAL SCIENTISTS. Grant No. )
第二十三条 未能如期实施的项目可在年度内自主调整时间实施;年内没能实施的项目经批准后可延期1个年度实施;延期1个年度仍不能实施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四条 在外籍青年科学家项目聘用合同结束时,依托单位要组织同行专家听取其进展报告或采用通讯评议方式评估其工作进展,并将评议情况报国际合作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如期实施、执行效果良好、希望申请延长工作期限的外籍青年科学家,需在资助期限结束2个月之前,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由国际合作局商院机关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局和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