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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8 / 05 / 29 发布来源:科技发展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皖政[2011]10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合肥、芜湖、蚌埠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批准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必将进一步激发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创新能力,为试验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和人才支撑。省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用足用好政策,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合肥、芜湖、蚌埠三市要切实发挥主体作用,精心组织实施,及时制定本地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 

为进一步调动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创新能力,促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同意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有关问题的函》(财企函[2011]30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第一条 指导思想。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充分运用。积极抢抓试验区列入国家试点的重大机遇,发挥自身优势,用好用足政策,建立长效、多元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广大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扩大影响。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扩大试点影响,放大示范效应,大力提升试验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的吸引力,促使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果在试验区集聚。 

市为主体。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合肥、芜湖、蚌埠(以下简称合芜蚌)三市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具体实施,上下联动,合力推进。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指导、督促、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规范操作。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统筹协调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把握推进节奏,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务求实效。借鉴先进经验,结合安徽实际,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条 工作目标。 

2011年底前,合芜蚌三市启动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十二五”期间,试验区计划辅导培训100家以上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力争完成30-50家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 

第二章 试点范围与激励对象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试验区内的以下企业: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 

(三)省级及以上创新型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工程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省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企业。 

(四)其他科技创新企业。 

第五条 激励对象应当是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具体范围由试点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一)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研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本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第六条 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对象,除满足本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条件外,应当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 

企业引进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百千万人才工程”、教育部“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安徽省突出贡献人才、安徽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创新人才奖获得者、安徽省“115产业创新团队”带头人、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其参与企业股权激励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限制。 

第三章 激励方式 

第七条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以下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二)股权出售,即企业按不低于股权评估价值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包括股份,下同)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 

(三)股票期权,即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企业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 

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获批日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补助直接形成的净资产、土地转让增值形成的利润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下同)。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激励总额的50%。 

第八条 分红激励,是指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企业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形,选择不同方式实施分红激励: 

(一)由本企业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自产业化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 

投资项目净收益为该项目营业收入扣除相应的营业成本和项目应合理分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税费后的金额。 

(二)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但不高于50%用于一次性激励。 

转让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企业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的,转让收入应当合并计算。 

(三)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实施转化的,自合作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合作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 

合作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的合作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后的金额。 

(四)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自入股企业开始分配利润的年度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 

投资收益为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九条 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应当按照科技成果投资、对外转让、合作、作价入股的具体项目实施财务管理,进行专户核算。 

第十条 大中型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可以探索实施岗位分红激励制度,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分别确定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 

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实施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且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 

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激励对象个人岗位分红所得不得高于其薪酬总水平(含岗位分红)的40%。 

第十一条 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第十二条 企业对分红激励设定实施条件的,应当在激励方案中与激励对象约定相应条件以及业绩考核办法,并约定分红收益的扣减或者暂缓、停止分红激励的情形及具体办法。 

实施岗位分红激励制度的大中型企业,对离开激励岗位的激励对象,即予停止分红激励。 

第四章 激励方案的拟订和审批 

第十三条 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拟订激励方案。激励方案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以下统称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负责拟订。 

第十四条 激励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价值,应当分别经国有产权主要持有单位同意的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内部管理机构拟订激励方案时,应当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先行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相关材料报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中,省属企业按照省国资委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二)由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相关材料暂报其主管的部门、机构批准。其中,省级事业单位全资与控股企业按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外聘律师对激励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自受理激励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定意见。符合条件的,形成审批文件,正式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企业激励方案后,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将批准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方案时,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企业可以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激励方式,但是对同一激励对象不得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进行重复激励。对已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企业在5年内不得再对其实施股权激励。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成立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地开展试点工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安徽证监局以及合肥、芜湖、蚌埠三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具体承担有关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合芜蚌三市成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三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试点工作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试点企业资格条件的审查,指导制定激励方案,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试点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协调解决企业试点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三市试点工作的指导,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政策需求,积极争取后续政策,不断完善推进措施。要认真开展试点工作的绩效评估,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第二十四条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和三市试点工作机构要高度重视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政策效应。 

第六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 试验区内拟参加试点的企业向试点工作机构提出试点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经试点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列入试点名单。 

第二十六条 试点企业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采用试点工作机构制定的规范文本,制订激励方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并严格履行本指导意见第四章规定的内部审议和外部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试点企业的激励方案获批后,企业应及时组织实施,并依法办理资产评估、国有资产变更、工商登记、纳税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因出现特殊情形企业需要调整激励方案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审议和外部审批的程序。 

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和调整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本级政府财政、科技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终止实施激励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且于2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本级政府财政、科技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经批准以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可以按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的20%以上但不高于30%的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有关技术人员,企业应当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作价入股的股权中划出相应份额予以兑现。 

第三十一条 为保障试验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顺利实施,在试验区开展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管理改革和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等相关政策试点。省财政、科技、国资、税务、工商等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合芜蚌三市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三十三条 试点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试点。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对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 鼓励试验区内的民营企业参照8号文件和本指导意见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第三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中“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未作规定的,按照8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一)股权奖励,即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发展战略目标,积极探索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人才、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作用,推动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各项建设,为安徽全面转型、加速崛起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和人才支撑。 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皖政[2011]100号 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政[2011]100号 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