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创新人才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皖创新组字〔2009〕2号
合肥市、芜湖市、蚌埠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中央驻皖各单位:
为实施人才强省和创新推动战略,强化创新人才激励集聚机制,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发〔2008〕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将《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创新人才奖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创新人才奖”评选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创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协调,广泛宣传,按照评选条件,严格工作程序,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听取专家和群众意见,认真组织好评选推荐工作,真正把勇于创新、业绩突出、社会公认、时代发展所需的优秀创新人才推选出来。要以评选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营造竞相成才、勇于进取、争作贡献的人才发展环境,为加快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提供才智支持。
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创新人才奖励工作,在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和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下设创新人才奖励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评选工作。
三、今年的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创新人才奖评选工作,由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创新人才奖励工作办公室另行通知。
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创新人才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人才强省和创新推动战略,建立创新人才激励吸引机制,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发〔2008〕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设立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创新人才奖(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奖)。
创新人才奖旨在奖励在合肥、芜湖、蚌埠三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包括省直、中央驻皖单位)中工作或创业、服务,在科技研发、产业发展、管理创新等方面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条 创新人才奖评选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突出自主创新,鼓励创新创造,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注重实效。
第四条 创新人才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人数10人左右。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申报创新人才奖的人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工程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二)在拥有并应用专利技术实施科研成果转化、创新品牌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三)在重大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行业技术进步以及产业发展方面有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四)在管理上有重大创新,管理效率明显提高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申报人申报的项目在评选周期内已获得国家或省级同类奖励的,不再重复参加评选。担任厅级及以上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参加评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创新人才奖:
(一)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二)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三)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评选工作在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和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下设创新人才奖励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评选工作。
第八条 创新人才奖实行定期申报。评选当年6月底前,由合肥市、芜湖市、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或行政隶属关系,推荐本地区、本系统符合申报创新人才奖条件的人选。
第九条 申报创新人才奖,应当填写《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创新人才奖评审表》,并附具本人工作简历、学历、职称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相关成果、业绩材料,以及其他证明创新水平与能力的材料。
第十条 合肥市、芜湖市、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根据评选条件,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将确定的候选人名单及其申报材料送创新人才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创新人才奖励工作办公室依据本规定和评选条件、推荐申报情况,拟定评选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创新人才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成立创新人才奖专家评审组。
创新人才奖专家评审组由行业(学科)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创新人才奖人选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创新人才奖专家评审组评审需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参加方为有效。创新人才奖专家评审组在充分讨论并择优排序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获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按应选名额和得票多少顺序依次入选,经创新人才奖励工作办公室上报省创新办会议审定后,作为拟奖励人选。
第十四条 评选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已被确定为当年度候选人或者其亲属,均不得作为评委或工作人员参加当年的评选工作。
第十五条 拟奖励人选名单和主要事迹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30日,同时在拟奖励人选所在单位公示7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励人选有异议,可向创新人才奖励工作办公室书面提出。
第十六条 申报的参评项目,经评审均不符合获奖条件的,奖项应当保持空缺。
第十七条 创新人才奖励工作办公室对经公示后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复核不存在问题的拟奖励人选材料,报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革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向创新人才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10-20万元。所需奖金在当年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自主创新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奖金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创新人才奖励工作办公室报请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由相关单位或部门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参与创新人才奖评选的单位或个人,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相关单位或部门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