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115”产业创新团队管理办法
组通字〔2007〕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115”产业创新团队的考核与管理,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115”产业创新团队建设工程的意见》(皖办发〔2006〕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省“115”产业创新团队的考核与管理,主要包括合同管理、年度考核、津贴发放、检查监督等。
第三条 省“115”产业创新团队的考核管理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牵头,省人才办综合协调,省、市有关部门负责对团队设立单位实施年度考核,团队设立单位负责对创新团队的合同管理。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四条 创新团队设立期限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五条 省“115”产业创新团队设立单位对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其助理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除双方约定的内容外,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团队设立单位对创新团队在“人、财、物”等方面的投入计划;(2)团队设立单位为创新团队提供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及落实步骤;(3)课题或项目研发工作安排及阶段目标。合同报省人才办备案。
第六条 团队设立单位依据合同,在团队设立期内,每年年底对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其助理的研发水平、研发成果及其转化情况、团队建设情况、岗位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评估情况报省或市有关部门,并报省人才办备案。
第七条 团队设立单位依据合同考核评估情况,为创新团队提供必需的科研经费和岗位津贴。对没有履行合同的进行调整,并依据合同部分或全部收回岗位津贴。
第八条 创新团队内部管理实行创新团队设立单位指导下的带头人负责制,可以通过合同等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带头人与助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相关材料报团队设立单位确认并报省有关部门或有关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设立期内,团队设立单位如需对创新团队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必须按有关规定报相关单位同意。其中,创新团队带头人的调整,由创新团队设立单位报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带头人助理的调整,由创新团队带头人提出意见,团队设立单位认可,省有关部门或有关市委组织部审核,省人才办备案。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十条 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组织对团队设立单位的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团队设立单位对创新团队建设的投入情况、政策落实情况、研发项目进展情况等。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委组织部,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创新团队提出继续设立或取消设立资格的意见。年度考核结果报省人才办。
第十三条 省人才办审核并报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创新团队作出继续设立或取消设立资格的决定。
第四章 津贴发放
第十四条 创新团队设立期内,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创新团队带头人每人每年5万元、带头人助理每人每年1万元的岗位津贴标准,对团队设立单位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省人才办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对创新团队及其设立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按照第十四条之标准,将岗位津贴拨给团队设立单位。
第十六条 设立单位依据合同履约情况,按照第十四条之标准,向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其助理发放岗位津贴。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创新团队设立期内,由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科技厅、省人事厅对创新团队及其设立单位进行抽查,设立期满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人才办负责对岗位津贴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使用岗位津贴的,收回或终止资助,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设立期满,经考核绩效突出、且有较好的接续研发项目的,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继续设立。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助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