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海外智力引进和优秀人才国际交流培养是优化我院科技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创新能力、全面拓展现有人才国际视野的重要手段,也是我院人才系统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实施海外智力引进和人才国际交流培养计划,即有重点地吸引和资助国外不同层次的优秀科学家来我院访问、交流和合作研究,不断提高我院科技人才队伍的国际化水平。同时定向选派更多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人才出国进修,使他们拓展视野,把握学科领域前沿,提升国际交流合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 计划内容与目标
第三条 在未来5年,根据我院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学科发展和建设国际一流科技人才队伍的需要,着重加强两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引智工作,每年吸引和资助300位外国科学家和优秀海外学者来我院访问和工作。其中:爱因斯坦讲席教授20位、外国专家特聘研究员100位、海外知名学者50位、外籍青年科学家(含优秀博士后)130位。
二是调整院公派留学计划,把选派重点向培养新一代科技领军人才、新兴领域急需人才转移,加强对支撑、管理和成果转移转化人才的国际培养,结合重点学科领域和国家重要任务、学科布局调整与我院科技发展需求,分别以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和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方式,每年定向选派600名优秀人才出国学习。其中:
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含回访交流的战略科技专家)100人;
35岁以下新兴、交叉领域急需人才100人;
支撑、成果转移转化人才100人;
骨干管理人才100人;
联合培养研究生200人。
第三章 基本条件与遴选程序
第四条 申请各类外国科学家和优秀海外专家计划的基本条件:
爱因斯坦讲席教授:一般应具有获得世界顶级科学奖的潜力或已获得相应奖项并仍然在科研一线从事研究工作的外籍科学家。
外国专家特聘研究员:适用于正在或曾在国外著名国立科研机构、大学或企业工作、具有相当副教授级(含副教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深学术造诣或学术发展潜力、与院属相关单位具有相同或相近研究方向、有意来我院从事一定期限合作研究工作的优秀高级外籍科学家。
海外知名学者:一般是在国外知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工作并获得相当于副教授及其以上职位的华裔中青年科学家,也是我院“创新团队国际合作伙伴计划”支持的海外团队成员并与院属相关单位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
外籍青年科学家:一般要求具有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外国国籍、能够独立使用英文或中文正常开展工作、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我院相关规定,并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A类:获得博士学位,具有5年以上研究经历,年龄在40岁以下,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优秀青年科学家;
B类: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35岁以下的优秀博士后。
第五条 申请院公派留学的基本条件:
高级研究学者: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重要项目或工程的主要负责人、重要科技支撑平台建设的主要负责人、院属单位或院机关的主要管理骨干,年龄为50岁以下。
访问学者:一般应是学科领域急需的、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科技人才、管理骨干和技术支撑、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年龄在45岁以下;也可为优秀的在站博士后。
联合培养研究生:一般是在与国外保持合作关系的实验室中表现出良好发展潜力的优秀研究生。
第六条 “爱因斯坦讲席教授”、“外籍青年科学家”、“外国专家特聘研究员”将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遴选。
第七条 “海外知名学者”原则仍按“创新团队国际合作伙伴计划”的管理要求,由各创新基地组织论证、试运行一年并通过评估后,各专业局会同创新团队的依托单位推荐拟资助的候选人,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根据院公派留学专项年度计划选派各类院公派留学人员。经本人提出申请,各单位按照人才培养需求审核同意并向院人事教育局推荐,人事教育局会同各专业局组织综合评议,遴选出拟资助人选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联合培养研究生按院年度选派计划,由各单位根据科研合作和青年人才培养的需要,择优推荐选派。中欧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仍按现行双方合作协议进行选派。
第四章 资助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根据各类外籍专家来我院访问和工作的时间,采取以下不同的支持方式:
资助每位受邀请的“爱因斯坦讲席教授”15万元人民币,一次性拨付到邀请单位,其中包括讲座酬金1500美元,往返国际旅费、国内宴请、食宿、交通、报告会组织等费用。
资助“外国专家特聘研究员”经费强度为40-50万元/年,连续资助期限为2-12个月。资助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延期。其中,获得国外相当于教授职位的外国专家,资助额度为50万元/年,其他人员资助额度为40万元/年。
“海外知名学者”原则仍按现有办法管理,对每个创新团队支持人才专项经费300-600万元,团队运行期间每位海外知名学者来我院工作累计时间不少于9个月。参照外国专家的补贴标准,对来院工作的海外知名学者按实际工作时间给予适当补贴。
资助“外籍青年科学家”专项经费15-25万元,资助期限为12个月。资助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延期,延续资助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其中,对A类“外籍青年科学家”资助25万元/年,对B类“外籍青年科学家”资助15万元/年。纳入资助计划的“外籍青年科学家”将被推荐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
第十条 对我院各类公派留学人员的资助标准,在参照国家现有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国别的实际学习和生活需要适时调整,具体资助标准经人才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对来我院访问工作的外籍科学家的管理。除与国家其它部门合作支持的计划外,应邀来我院访问工作的外籍科学家由国际合作局组织评审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各类外籍科学家来访工作的日常管理均由各邀请和聘用单位具体负责,国际合作局为主会同相关局进行政策指导和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除“爱因斯坦讲席教授”外,其他外籍科学家的聘用单位均需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并按院有关政策将外籍科学家纳入本单位的岗位聘用管理范围,签订有关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提供聘用期间的各类保险和福利。
第十四条 为增强外籍科学家来我院工作的荣誉感,院统一制作荣誉聘书,由各邀请聘用单位代表院向应邀来我院工作的外籍科学家颁发荣誉聘书。
第十五条 建立外籍科学家数据库和曾在我院工作和学习的外籍科学家联系和交流平台。不定期组织在我院工作的外籍科学家参观相关科研院所和大学等机构,组织外籍科学家学术交流会。
第十六条 院公派留学人员原则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凡我院选派的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要自觉接受我驻外机构的管理,并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同时,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与本单位派出人员的联系和沟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现行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并按本办法制(修)订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局和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