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发际字〔2011〕77号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国际合作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表彰和奖励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取得实质性成果的外国青年科学家及其院内青年合作者,鼓励青年科学家开展长期有效的国际科技合作,院决定设立“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国际合作奖”。
现将《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国际合作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国际合作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取得实质性成果的外国青年科学家及其院内青年合作者,鼓励青年科学家积极开展长期国际科技合作,营造国际化的科研氛围,促进我院科技创新工作,设立“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国际合作奖(CAS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ward for Young Scientists)”(简称“青年合作奖”),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青年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优秀外国青年科学家及其院内青年合作者:
1. 外国青年科学家应具有国外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正式教学或科研职位,在我院研究机构工作过1年以上(含一年)的时间,且申请当年1月1日(含)未满45周岁;
2. 我院青年科学家应属于我院全职在岗科研人员,且申请当年1月1日(含)未满45周岁;
3. 双方在以下某一方面或多方面进行过三年以上的合作研究,并共同取得了优秀的科研成果,且我院所属单位为合作成果的主要持有者之一:
(1)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了科技界公认的、重要的创新性的研究成果。
(2)在高技术创新方面,取得了重要的技术进步、发明或转移转化成果。
(3)在公益性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了具有重要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4)在我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要仪器设备等研制或建造过程中,为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条 “青年合作奖”候选人由院长、副院长、院属各单位和院机关各部门推荐,不接受其他个人推荐和院外单位推荐,也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四条 推荐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国际合作奖推荐表》、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后报送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
第五条 “青年合作奖”推荐材料的受理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0月30日。
第六条 “青年合作奖”评审委员会由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青年合作奖”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送中国科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八条 “青年合作奖”评审委员会的相关协调服务工作由国际合作局承担。
第九条 “青年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不超过8组中外合作伙伴的个人或团队。按基础、生物、资环、高技术领域分成四组,每组评选出不超过2组获奖者。往届获奖者不重复授奖。
第十条 评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推荐单位和获奖人。在没有接到书面通知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透露评审情况。
第十一条 颁奖仪式原则上安排在我院外籍青年科学家交流会议或全院国际合作研讨会期间,由中国科学院院长(或委托主管副院长)为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由其他领导代表中国科学院院长在国内、外其它地点单独颁奖。
第十三条 每组获奖者将获得由中国科学院院长签发的“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国际合作奖(CAS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ward for Young Scientists)”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获奖青年科学家可优先获得我院“对外合作重点项目”资助。获奖外国青年科学家可优先纳入我院相关的国际合作人才交流与引进计划。
第十五条 对获奖者及其事迹进行宣传报导,事先应征得推荐单位和本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 宣传报导应严守国家保密规定,切实保证科学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