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优秀人才的国际交流培养,拓展现有人才的国际视野,提高公派留学工作成效,现将《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院2006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科发人教字〔2006〕404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优秀人才的国际交流培养,拓展现有人才的国际视野,提高公派留学工作成效,结合我院发展战略及国家公派留学政策调整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派留学人员按经费来源和主管部门的不同分为国家公派、院公派和单位公派三类。人事教育局为中国科学院各类在职人员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国家公派留学选派和管理
第三条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系指由中国政府提供全额资助或由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订的涉及留学方面的合作协议(项目)所提供的资助,列入国家公派留学计划的留学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派留学的主管部门为教育部。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与管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制定年度选派计划和申报指南(可登录国家留学网www.csc.edu.cn查询),向全社会公开选拔留学人员。
第五条 院每年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向院属单位发布国家公派留学项目的申报通知,委托并指导中国科学院科学教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教中心”)负责受理院属各单位的申请推荐、材料审核及录取通知发放等事宜。
第六条 获国家公派留学资助人员的派出及管理应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及院、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院公派留学选派和管理
第七条 院公派留学人员系指由中国科学院提供全额资助或由中国科学院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订的涉及留学方面合作协议(项目)提供的资助,列入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计划的留学人员。
第八条 院公派留学项目种类包括:高级研究学者项目、青年访问学者项目、支撑和管理人才项目、“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回访专项、成组配套项目。院根据人才培养需要,适时调整项目设置和派出规模。
第九条 申请院公派留学项目的条件与资助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建设和我院发展服务。
2.具有中国国籍,须为我院正式工作人员。
3.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中表现突出。
4.身心健康。
5.符合所申请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见后)。
院公派留学资助范围暂不包括:(1)已获得国家或院公派留学资助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2)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3)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4)正在境外工作或学习的人员;(5)已享受国家或院公派留学项目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工作尚不满5年的人员。
(二)项目具体要求及资助标准
个人类项目包括高级研究学者项目、青年访问学者项目、支撑和管理人才项目及“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回访专项;团组类项目包括成组配套项目。
(1)高级研究学者项目
基本条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50周岁(含)以下,能熟练运用留学国家的官方语言。
留学期限: 1-3个月。
资助经费: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高级研究学者的国际旅费和国外生活费标准执行。
(2)青年访问学者项目
基本条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40周岁(含)以下,能熟练运用留学国家的官方语言
留学期限: 6-12个月。
资助经费: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访问学者的国际旅费和国外生活费标准执行。
(3)支撑和管理人才项目
基本条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或七级职员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年龄45周岁(含)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五级职员及以上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到50周岁以下),能熟练运用留学国家的官方语言
留学期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五级职员及以上人员为3-6个月;其他人员为6-12个月。
资助经费: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相应费用标准执行。
(4)“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回访专项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50周岁(含)以下,能熟练运用留学国家的官方语言的“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回访人员直接纳入院公派留学计划,参照高级研究学者项目管理。
副高级及以下人员需按院公派留学相关项目申报。
(5)成组配套项目
基本条件:团组配置一般为3-5人,其中学术带头人/科技骨干(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2人;年龄50周岁(含)以下;能熟练运用留学国家的官方语言;团组需统一派出。
留学期限: 1-3个月
资助经费: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相应费用标准执行。
第十条 院公派留学计划将结合我院重点发展领域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优先选派与重点领域相关的核心骨干人员,并加大选派各类青年人才赴国外高水平研究机构或大学进修学习。
第十一条 每年由院发布院公派留学计划及有关项目申报通知,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学科发展、科研任务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求,积极认真地推荐派出人员。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5年内可优先享有一次院公派留学机会,但不重复支持。
(一)毕业后留院工作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奖者
(二)毕业后留院工作的“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奖者
(三)毕业后留院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长奖特别奖” 获奖者
(四)“卢嘉锡青年人才奖”获奖者
(五)院青年创新促进会荣誉会员
第十三条 院将根据“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录取名单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发放《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录取通知书》(以下简称《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条 院公派留学录取人员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内派出,逾期指标作废。原则上院不受理延期派出、变更留学身份和变更留学国别的申请。
第十五条 院公派留学录取人员应达到院公派留学人员外语要求,具体要求原则上参照国家公派留学相关项目的外语水平要求。
第十六条 院公派留学人员留学期限6个月及以上者,派出前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协议书由所在单位自行制定,内容应包括:出国期限、进修内容、留学期间所在单位提供的待遇、延期和违约条款、担保人、回国工作安排等内容。
第十七条 院公派留学人员派出前需交纳“保证金”,金额为:留学期限3个月及以下者为10000元人民币;留学期限6个月者为15000元人民币;留学期限12个月者为30000元人民币。人事教育局委托科教中心代为管理“保证金”。“保证金”将以活期存款形式存入银行,不得私自挪用。
第十八条 院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后应持科教中心开具的报到证及时到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报到,办理生活费领取等相关手续,并定期汇报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情况,取得他们的指导和帮助。为保证出国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自带生活费的院公派留学人员也须向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报到,以保证密切联系和沟通。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应在留学期间努力学习和工作,完成预定的学习任务,不得从事与留学身份不符的活动。各单位有责任做好公派留学人员在外期间的联系工作,应指定专人联系、了解并指导留学人员的学习及工作进展情况;向在外留学人员通报单位科研进展以及学成回国后的工作安排等信息,为留学人员安心学习、刻苦钻研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第二十条 因研究工作需要延期回国的院公派留学人员,应提前2个月向国内派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详细的延期期间工作计划、合作者或导师的延期说明及经费安排等,经派出单位同意并报人事教育局批准后方能延期。院不提供延长留学期间的生活费,如延长留学时间超过3个月,院不提供返程机票。
第二十一条 因故需提前终止留学项目回国的院公派留学人员,须向派出单位提出申请,报人事教育局审批。提前回国后须退还多领取的国外生活费,退还数额按提前返回的天数计算。如提前回国期间未在国外使(领)馆教育处(组)领取该时段生活费或已将生活费退返使领馆教育处(组)者,须持国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相关证明。留学期间,因单位工作原因中途短期(不超过1个月)回国者,往返旅费及按回国天数扣除并退还的国外生活费应由派出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院公派留学人员在完成留学任务回国后,须在1个月内向派出单位提交《院公派留学项目总结报告》。经派出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人事教育局。
第二十三条 院公派留学人员提交《院公派留学项目总结报告》后方可到科教中心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按期回国或经院批准延期回国并按规定回派出单位履行义务的留学人员,“保证金”将全额(含批准留学期限的活期利息)退还本人。经院批准提前回国,按实际回国天数退还国外生活费并按规定回派出单位履行义务的留学人员,“保证金”将全额(不含利息)退还本人。
第二十四条 院公派留学人员如不能按期或不再回我院服务,本人或派出单位需偿还所有出国留学费用,包括往返国际旅费和生活费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上述费用将交院办公厅财务负责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四章 单位公派留学选派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由院属单位提供全额资助或由中国科学院及所属单位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项目或对方)提供资助,单位派出学习的学者系单位公派留学人员。
第二十六条 单位公派人员管理办法应由各单位参照国家、院公派留学人员管理的规定自行制定,原则上不能违背国家及院公派留学政策。单位公派人员派出前应报院人事教育局备案,以便院发放使领馆报到证或通知各使领馆与其保持联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院2006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科发人教字〔2006〕4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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