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继续教育与职工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合院发人教字〔2006〕77号
研究院各单位:
现将《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继续教育与职工培训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
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继续教育与职工培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全员培训的任务,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构建学习型单位,加快对现有人才的培养,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保持人才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和竞争力,以适应知识创新工程对人才的需要,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继续教育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合肥研究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和职工培训的对象主要是科研、管理、技术支撑、高技术产业化和技术工种等岗位的聘任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和职工培训的任务是使学习者在知识、技能方面得到更新、补充和扩展的同时,更新观念,注重创新,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科研水平、管理效能和业务技能。
第四条 继续教育和职工培训的内容应结合本职工作和岗位需求,掌握相关的新观念、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学习内容应强调专业性、实用性和超前性, 以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科学与技术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继续教育和职工培训以在职学习为主,同时保证必要的脱产进修时间。鼓励自学并采取出国留学、短期培训、进修、研讨、讲座、交流、资质培训和在职攻读学位及课程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和培训施行登记制度。登记情况要与业务考核、岗位聘用等人事管理结合。各类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掌握。
第二章 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七条 积极支持科技人员举办学术研讨会,对有影响、有特色的研讨班,合肥研究院每年拟资助2-3期。
第八条 研讨班内容应是合肥研究院知识创新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新兴交叉学科和高新技术领域重大项目中科学技术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九条 建立学术讲座制度。结合国内外最新科技发展态势、知识创新工程最新进展和科研动态,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近期回国留学人员、单位领导和业务骨干做学术报告和形式活泼多样的专题讲座。
第三章 管理干部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第十条 坚持并完善领导干部上岗培训制度。新任所、处级领导干部,任职一年内,分别参加由中国科学院和研究院统一组织的上岗培训班(或外派培训)。学习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管理理论、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增强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尽快实现角色的转变以适应新的工作和环境。一般管理岗位的继续教育和培训,通过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短期培训进行。由合肥研究院统一组织的管理培训,每年办班1-2期。
第十一条 建立管理干部调研制度。通过专题研讨、考察调研等形式进行学习交流,以达到相互借鉴,开阔思路的目的。
第四章 科技开发、技术支撑人员和技术工人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第十二条 开展科技开发、技术支撑人员和技术工人的现代管理知识、法律法规、新技术和新技能等提高职业素质的培训。
第十三条 从事国防科技工业岗位的人员,尤其是在领导岗位上的相关人员要重点进行质量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并实行轮训。
第五章 赴国(境)外进修、培训
第十四条 合肥研究院和研究所要加强公费出国计划的管理,强调派出计划的重点要与知识创新工程的目标和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
第十五条 为鼓励重点学科领域的研究员与国际一流研究机构和科学家保持不断的合作与交流,达到跟踪国际科学前沿,保持持续创新能力的目的,鼓励学术带头人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选送符合条件的管理骨干参加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举办的境外培训。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和职工培训按照“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块实施”的原则进行。人事教育处是合肥研究院继续教育和职工培训的职能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和职工培训的规章制度建设,规划和计划的制定,计划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与调控,举办管理干部及具有公共性课程的培训。各研究所和其他部门要结合自己的特点,主动做好本单位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和职工培训纳入质量管理体系。人事教育处在年初向各单位和有关部门发放《培训信息征集表》,根据培训需求由人事教育处制定年度继续教育和培训计划。各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开展培训工作,并认真填写《培训人员登记表》和《培训情况调查表》,主办单位和部门要对培训结果进行评价和跟踪调查,按要求填写《培训有效性评价表》。培训计划如有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有关培训记录完成后汇总报人事教育处归档。获资助的项目应在任务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将总结报研究院人事教育处。
第十八条 申请中国科学院资助的培训项目,应在当年二月底报合肥研究院初审后,统一向院人事教育局申报。
第七章 经费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和职工培训经费要通过多渠道、多途径筹集解决。各单位对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投入应纳入当年经费预算。合肥研究院继续教育和培训经费重点资助研究院计划内培训项目。培训经费资助要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同时,举办方应有培训经费总数的60%匹配。人事教育处要加强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鼓励职工个人申请参加与岗位相关的学历和课程学习。学历与课程学习期间的交通费自理,学费(不含书本费)将根据培训批准件和毕业证明,由个人和单位分别按5:5比例承担。但单位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获得单位资助的在职取得学历人员,毕业后在本单位服务年限应与受资助学习年限相同。因个人原因服务期未满离开本单位者,按服务年限比例退回单位资助款。事先未经单位批准,个人自主参加的学习,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继续教育与职工培训,原则上学习时间服从工作安排。但是,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派出部门应尽量提供学习条件。如需考试,在考前可酌情给予复习时间。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规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参加脱产学习,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超出此时间范围的,由部门与参学人员另行约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先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