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发人教字〔2004〕138号
院属各单位:
为加强并规范我院继续教育工作,培养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现将《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院2001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加强对现有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办法》(科发人教字〔2001〕141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九日
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构建学习型组织,提升我院员工职业素养,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以提高员工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员工全面发展为目的。
第三条 员工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各单位有依法对本单位员工提供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坚持按需施教、学用一致、讲求实效和创新提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能
第五条 人事教育局是我院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全院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各分院和教育基地是我院实施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面向本院和社会开展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活动。在保证教学质量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院属各单位发挥自身优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六条 人事教育局应根据科技与社会发展趋势,制定继续教育相关政策规划,编写继续教育指南,组织继续教育示范项目,指导全院继续教育工作。院属各单位是我院继续教育的主体,应根据院的发展战略和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制定继续教育计划,自主实施继续教育。
第三章 实施
第七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应当根据各单位的远期发展目标和近期工作需要,结合员工自身全面发展的需求,着重学习先进的理论、技术和技能。
第八条 根据单位事业发展的要求和个人职业发展的需要,继续教育可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进修班、培训班和研修班;
(二)在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通过公众传播媒体和互联网进行远程教育;
(六)在职学位教育;
(七)其他。
第九条 员工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2天,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员工在此时间范围内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超出此时间范围的,由单位与员工另行约定。鼓励单位增加安排员工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倡导员工在完成本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任务之外,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条 继续教育费用由国家、单位和员工个人一方或多方共同承担。各单位用行政事业费对继续教育的投入应纳入当年经费预算,并保证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其费用支出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中的继续教育费用,可以在管理费用和项目经费中安排。各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继续教育事业的捐助。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的师资应聘请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坚持专职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我院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员工所在单位应当将其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继续教育证书应当连续记载员工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将其作为业务考核的主要内容和聘任、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员工接受继续教育后为本单位服务的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的,分别按照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员工应当遵守国家和院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以及所在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员工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做出处理决定,并答复申诉人。
第十五条 院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对该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一)未按院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
(二)未按院规定保证员工接受继续教育时间;
(三)未按院规定保证员工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未按院规定提供继续教育经费;
(五)未按院规定对员工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登记。
第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追偿继续教育费用,并按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扣发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安排;
(二)未经单位批准,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学习;
(三)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四)因个人原因未达到学习目标的要求,修业不合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加强对现有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办法》(科发人教字[2001]14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