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实施办法
一、原则
1、复试按《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工作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加大研究生的入学复试权重,实行"差额复试"。凡合肥研究院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复试,复试按"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
2、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由初试和复试两部分组成。初试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复试由合肥研究院组织。复试是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环节,考生必须通过复试,且复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按总成绩计算的方法,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复试的重点是考察学生掌握本科阶段知识的广度和深度、综合素质和能力,考核其是否符合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要求。
二、复试的分数线及人员
1、复试分数线由合肥研究院研究生部根据教育部2011年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复试人数与招生计划数之比约为1.2:1以及各专业达线考生的具体情况划定。复试分数线包括初试总成绩分数线和单科成绩分数线。
2、同时达到总成绩分数线和单科成绩分数线的考生具有参加复试资格。参加复试考生的名单公布在合肥研究院研究生部的网页上。
三、复试内容和组织形式
1、复试是对初试达线考生进行的复查性考核;复试的重点是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复试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口试、英语听力测试、英语口语测试、体检和思想品德的考核。
2、专业知识口试:专业知识口试是进一步考查考生的基础知识是否扎实,考生对专业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包括对所报考学科前沿知识和研究动态的了解情况),综合并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应变反应和表达能力,了解考生从事科研工作的潜力和创造力。每位考生的口试时间一般不应少于15分钟。专业知识口试满分为80分。
3、英语听力、口语测试:听力测试采取与口语同步测试的方式进行。每名考生测试时间不应少于10分钟。英语听力测试满分10分,口语测试满分为10分。
4、合肥研究院研究生复试小组按学科(专业)或以中心(研究室)为单位组成若干业务能力复试小组,小组成员由相关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研究生导师组成,每个复试小组不得少于5人。每个小组设组长1名(须有在英语国家留学或合作研究2年以上经历,负责主考考生的英语听力和口语),负责本组复试的各个环节。
5、复试的组织和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复试全程按教育部要求记录、存档。
6、复试工作中应注意保密问题。在录取通知书发出之前,任何人不得对考生做出与录取相关的承诺或暗示。除了单位向考生公布的内容外,任何人不得向考生透露有关复试的内部情况。
7、复试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须予以高度重视,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在复试中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体检
1、体检主要是了解考生的健康状况,以及体质、体能等。
2、体检由合肥研究院研究生部组织复试考生在合肥研究院职工医院进行。
3、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可在教育部网站www.moe.edu.cn查询)执行。
4、为保障合肥研究院在学学生、导师和职工的健康,保证考生在学期间健康状况能承受攻读学位及从事相关科研工作的负担,凡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五、思想品德考核
1、思想品德的考核主要考查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工作学习态度、团队合作精神、科研道德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2、复试小组在对考生的专业知识考核中通过与考生的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政治情况。
3、研究生部通过"函调"向考生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或学生管理部门了解考生的思想品德情况。
六、录取
1、录取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2、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在初试和复试中有严重违纪、舞弊情况的考生,经核实后,一律不予录取。
3、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的结果应为"合格"或"不合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复试最终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及格。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5、复试结束后,将考生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一定比例加权平均后,得出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加权平均采用下列公式:总成绩=(初试成绩÷5)×60%+复试成绩×40%。
七、其他
1、同等学力考生除按一般统考生复试外,还须加试笔试科目两门,考试科目由研究生部根据招生方向需求和考生背景确定,不同于统考科目,难易程度按本科教学大纲确定,并通知考生。
2、加试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卷面满分为100分。
3、接收调剂生应专业对口,考生须参加复试。
4、对达到国家复试要求但不拟录取的考生或参加复试但复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由研究生部通知考生并协助及时向外调剂,调剂时应有接收单位开具的《调剂接收函》。
本复试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本复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本复试办法由合肥研究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研究生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