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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自行车勿违规安装遮阳篷(伞)的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21-12-03

各位职工、学生: 

  电动自行车安装遮阳篷(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属于明令禁止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此行为主要存在以下隐患,一是影响车辆性能,对车辆驾驶人自身安全存在影响;二是扰乱交通秩序,遮阳篷(伞)增加了车辆面积,在道路通行以及停放时占据了更多的公共空间,影响了其他交通参与者的正常通行;三是危及他人安全,遮阳篷(伞)的骨架和边角与其他行人面部同高,稍有不慎将刺伤他人。 

  为消除安全隐患,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合肥市道路交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近期发布了《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安装遮阳蓬(伞)的通告》(见附件)。 

  请已安装遮阳篷(伞)的电动自行车主于20211231日前自行拆除已安装的遮阳篷(伞);202211日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并对其交通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扣留其车辆。 

  请各位职工、学生本着对自身、对家庭、对他人安全负责的态度,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出行环境。 

  附件:《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安装遮阳蓬(伞)的通告》 

  安全管理处 

  20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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