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合院发办字〔2015〕8 号
研究院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院(所)务公开的实施办法(暂行)》(合研院发纪监审字〔2002〕78 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2015 年 4 月 16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合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合肥研究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党和国家相关法规、文件,按照《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科发传播字〔2015〕7 号)要求,结合合肥研究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合肥研究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科学院及合肥研究院相关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向全体职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合肥研究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及时、准确、广泛、适度。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合肥研究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其中主动公开的信息分为全面公开和内部公开信息两种。
第五条 主动公开中的全面公开信息是指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合肥研究院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发展规划;
(二)科学研究、人才队伍、财政经费、研究生教育、院地合作、国际合作、科学普及等各方面工作进展及成效;
(三)年度统计与出版物;
第六条 主动公开中的内部公开信息是指公开范围仅限于研究院内部的信息,包括:
(一)涉及研究院发展利益的具体决策、决定;
(二)涉及人事、财务、科研、研究生教育、后勤等工作的管理政策及决定;
(三)重大科技项目、基建项目的财务预算、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
(四)以职代会、民主生活会、座谈会等各种形式向职工征求的意见汇总及反馈、落实情况;
(五)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合肥研究院综合处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定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组织协调研究院各部门、各处室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
(三)督促、检查研究院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与更新情况;
(四)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处室负责公开该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信息均要接受保密审查。保密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四章 信息公开平台及方式
第十三条 合肥研究院信息公开的平台主要有:
(一)合肥研究院网站主页及内部主页;
(二)科学岛报、BBS、宣传册以及其他内部刊物、电子期刊等;
(三)职代会、党代会、年度计划或总结会、在职及离退休干部职工座谈会、民主党派座谈会及其他会议;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五)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第十四条 内部公开的信息只能在研究院内部网络、内部刊物上公布,不得在公开平台上发布。
第十五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申请获取
有关信息。合肥研究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予以答复或将申请转有关部门或处室进行答复。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时间:原则上要求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相关责任部门或处室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合肥研究院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合肥研究院监察审计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法违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合肥研究院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研究院监察审计室或中科院科学传播局举报,由研究院监察审计室或中科院科学传播局予以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合肥研究院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院(所)务公开的实施办法(暂行) 》(合研院发纪监审字〔2002〕78 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2015 年 4 月 1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