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的分类确定和上岗审查
涉密人员分类确定和上岗审查是涉密人员有效管理的前提。机关单位应当严格把握涉密人员分类确定和上岗审查标准,按照程序,准确确定岗位、人员和涉密等级。
确定及审查的原则
涉密人员分类确定和上岗审查遵循“以岗定人、先审后用、定期复审”的原则。
以岗定人。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因此,机关单位确定涉密人员应先岗后人、人随岗定,根据国家秘密事项、涉密数量、涉密程度、涉密时限、岗位性质等,逐一确定本机关本单位的涉密岗位,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就是涉密人员。
先审后用。上岗审查是任前审查,对新录用或调动到涉密岗位的人员,要先审后用、严格把关,审查通过后方可上岗,审查不通过的,不能到涉密岗位工作。已在涉密岗位工作但尚未进行上岗审查的人员,要集中进行一次审查。
定期复审。机关单位应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复审期限,定期开展复审;必要时,可随时复审。
涉密岗位的确定
涉密岗位分为特定岗位和量化岗位两类。
特定岗位。指涉密特征明显的岗位,如机要岗、档案管理岗、定密责任人岗等,其中许多岗位在机关单位普遍存在,相对统一,比较容易确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特定岗位作了明确规定。
量化岗位。指在工作中年产生、处理国家秘密达到一定数量的岗位。“处理”是指工作中办理、使用国家秘密等的情形。这里的国家秘密不仅包括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也包括工作中使用、知悉、下发、上报、交流而来的,其他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行政级别普遍传达至县团级及以下的国家秘密暂不计入其中,且派生的国家秘密不重复计算。
实践中,部分机关单位为方便业务工作开展,并没有严格固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还经常成立专项工作组,抽调非涉密岗位工作人员从事涉密项目研究管理、涉密审计、涉密案件查办等活动。对这类人员,应当按照在这些岗位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总数量确定其是否为涉密人员。总之,涉密岗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且控制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最低限度,以最大限度地控制涉密人员的规模,实现涉密人员最小化。
按照涉密程度,涉密岗位又分为核心涉密岗位、重要涉密岗位和一般涉密岗位。只接触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但不知悉内容的涉密人员,在确定涉密等级时,可以下调一级。
上岗审查
对涉密人员进行审查,是世界各国保密管理的通行做法之一。许多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都重点关注审查问题,在审查原则、范围、标准、方式、程序等方面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
我国保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意见》的亮点之一,就是明确规定了涉密人员上岗审查的具体要求。涉密人员上岗审查内容包括:国籍、政治立场、个人品行、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主要分为基本条件和禁止条件两类。
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保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一般认为,涉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国别条件是涉密人员的最基本条件;二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涉密人员必须具备的政治条件;三是诚实可靠,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这是涉密人员基本的品行条件;四是具备胜任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这是涉密人员的能力条件。需要强调的是,涉密岗位具有双重属性,在业务和保密两个方面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涉密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业务上的素质和保密知识技能。
涉密人员的禁止条件。涉密人员存在不能胜任涉密岗位或者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情形时,不得通过审查。如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曾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有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等。除涉密人员本人外,《意见》对其配偶、子女也提出了相应要求,机关单位在任(聘)用时需要重点关注。
对按触、知悉少量国家秘密的人员,目前并没有明确要求进行详细完备的审查,但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机关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也应当对其进行审查,并按照工作需要的原则,严格限制其知悉国家秘密的数量和密级。
确定和审查的程序
涉密人员分类确定和上岗审查,应当按照程序规范进行。
1.确定岗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权限,按照涉密岗位标准,确定本机关本单位涉密岗位及等级,填写有关登记表格。机关单位变更、撤销涉密岗位,有关权限和程序按照涉密岗位确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确定、变更、撤销涉密岗位情况应当存档。
2.拟定人员。机关单位将在涉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拟定为涉密人员。同时,按照岗位涉密程度拟定涉密人员的类别。
3.审查审核。拟定的涉密人员应填写有关审查表,所在部门与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沟通并提出拟任意见;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审查要求,进行保密审查。对部分特定人员,机关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机关协助审查。
4.保密教育。机关单位应对拟进入涉密岗位工作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确保其熟悉保密法律法规,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保密知识和技能。未经保密教育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5.报告备案。机关单位应建立涉密人员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将厅局级(含)以下涉密人员报有关部门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