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等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就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管理方式。鉴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加方便有效,经研究决定,将市县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审批权委托市级管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本着补偿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检验成本主要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等六项。
二、降低省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详见附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装与维修(改造)检验检测费的计费单位,不包括被安装和维修(改造)设备的本体费用。
三、检验机构在开展下列监督检验项目时不得收费:
(一)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和验收的项目;
(二)国家和省要求抽检的项目;
(三)已有政府拨款的检验检测项目;
(四)不属国家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范围的项目;
(五)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书的项目;
(六)核发的各类检验检测合格证(牌)及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
四、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检验项目,扩大检测范围,增加检验频次,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企业负担。各级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享,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检验机构对社会福利性机构和特困企业开展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给予减免收费。
五、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 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6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7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主动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以及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