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杨卫平
有学者认为:对于科研不端的认定存在“灰色地带”,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术界在科研不端治理实践中的困惑——在学术规范和学术不端之间,有一个复杂、有时甚至是困难的主观判断空间。
近年来,一些科技主管部门和科研机构在发布重大科研不端案件的公告中频频使用:“非主观造假”、“图片误用”、“不规范”和“有缺陷”等定性词语,受到社会公众的诟病和广大科研人员窃笑,正是上述“灰色地带”“复杂和困难”的客观表现。
笔者认为:可以从四个维度来分析学术不端行为的构成要件,通过适当的定性加权,协助我们对“灰色地带”做出理解、对问题性质做出判断、为适当处理提供依据。这四个维度是:主观故意性、规范偏离度、侵权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
一、主观故意性。科研不端是严重背离科学共同体公认准则的行为。主观故意是判定科研不端的基本要件。对于恶意抄袭、编造和操纵数据或其他违反科研行政机构三令五申严责禁止行为的,可界定为恶意故意。如“论文工厂”的委托人即属于恶意故意。
此外,对于有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的科研人员再次或多次明显违反相关规范的,也可酌情界定为恶意故意。对于在署名排序、论文引文、图片美容、图片重复使用等少量不规范行为,如不影响论文的基本结论且属于初次违规,可界定为低恶意程度的主观故意;未参加实际科研工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论文署名,事后却将相关论文列入自己工作业绩的,可以看作是一种轻微恶意程度的主观故意。不能确定具有主观故意的违规行为,如疏忽性错误等,不能判定为科研不端。
二、规范偏离度。科研不端是严重背离科学共同体公认准则的行为。“严重背离”的表述隐含对背离准则的行为有一个“程度”的主观判断,这个程度难以量化,取决于学术共同体对该行为的厌恶程度。
实践中,授权处理的委员会成员对于科技奖励报奖人排名争议、中英文一稿两投、引文中未引述标志性文献等行为的厌恶程度要远小于对实验数据的恶意操纵。
从性质上说,故意忽略掉一个可能影响统计曲线优美的个别数据和无中生有地编造大量数据,均属于数据操纵,但前者对规范的偏离度要相对低一些。
三、侵权程度。科研不端一般都会产生相应的危害。其中常见的危害是对他人权力的侵害。科研成果的抄袭剽窃是典型的侵犯他人权力的行为,其本质是将他人的劳动成果窃为己有。这种侵权行为如果涉及巨大的商业利益,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实践中,论文署名排序不当、科技奖励申报排名等是最常见的举报控告事项。剽窃他人学术思想也是学术界最为反对的恶劣行为。
在科学史上,学术发现的“首发”之争不胜枚举,反映了学术发现的复杂性本质,也体现维护科学家荣誉和利益的重要性。学者由于雇主单位变化,发表前期工作而标注新雇主单位的情形,侵犯了原隶属单位的知识产权。
四、社会危害程度。科研不端行为也会对团体、社会和公众产生巨大危害。学术造假可能导致虚假知识的传播,引起同行错误认知且导致损失。
近些年,在生命科学领域发生过多起由造假产生的“重大”科研成果引发大量学术共同体重复实验的情形,甚至制造了一个虚假繁荣的学科领域,危害甚大;一些学术造假,谎称填补国家“空白”,通过欺骗同行和政府,获取大量学术荣誉和科研经费,实质上已经构成诈骗罪;“论文工厂”的事件,严重损害了中国科学家的国际信誉, 也损害了社会公众对科学的公信力。此外,违反科研伦理的行为也属于学术不端,对社会造成现实的或潜在的巨大危害。
科技部“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2019),对不同程度的科研不端行为做了不同程度的处理规定。其中程度较轻的处理措施是“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和“公开通报批评”这个可以看作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轻处理;“暂停财政资助、”“取消荣誉称号”、“限制学术资格”等属于学术处分的较重处理;如果上述“暂停”“取消”“限制”是较长时期的或永久性的,可以理解为“顶格”的重处理。当然这些处理是学术界内部处理,和党纪处分、行政处分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
笔者总结了实践中的一些科研不端案例,并从以上四个维度做出相应的分析判断:
某高校附属医院主任医师,委托某机构代写论文,并署名该医师发表。判断:恶意主观故意,偏离规范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分,做顶格处理,被永久性限制其科研学术活动权力。
某学者在基金项目申报书中,多次、多处提供个人虚假履历信息,并获得基金资助。判断:恶意故意、规范偏离严重、侵害其他申请人权益较重,社会危害较重, 顶格学术处理。该学者已被解除劳动合同、其违规事实已被纳入全国科研诚信联合惩戒信息系统,科研学术活动权力被长期限制。
某学者在一次公开学术报告中受到启发,利用已有学术积累,迅速开展有关工作并先于报告人发表了实验结果,在发表的论文中未对报告人致谢。此案被控学术思想抄袭。判断:鉴于学术报告为公开内容,主观剽窃故意度和规范偏离度轻微;对报告人原创性学术思想权益有所侵害。综合考虑,对当事人做科研失信轻处理。该学者受到监管部门“诚信诫勉谈话”处理。
某学者申报国家级奖励时将对该项目做出辅助性贡献的个人列为重要获奖候选人。该奖项申报材料在研究所内公示时被举报,研究所随后撤销了奖项申报。判断:具有相对低程度恶意的主观故意。我国实行国家科技奖励提名推荐制,从制度层面说,公示材料的完成主体为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未加审核,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奖项错误申报在单位内部公示期间被纠正,对他人权益的损害较轻微,也未造成其他社会性危害。综合考虑,对当事人做科研失信轻处理,该学者受到监管部门“诚信诫勉谈话”处理。
某著名学者作为共同通讯作者之一,涉及多篇顶级期刊学术论文被指图片错误。经查,相关实验原始记录保存完好,实验结果和科学结论均有实验数据支撑,图片错误系疏忽所致,期刊编辑部已同意并完成了勘误。判断:主观故意不成立;但由于涉及多篇论文,对论文疏忽性错误负有责任,虽不对其进行学术处理,但仍应引以为戒,强化严谨治学规范。该学者受到监管部门“科研诚信提醒”教育。
某著名学者在二十年前读研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将其在同一实验室但并未参与实质性工作的女友列为共同作者,现被当年知情者举报。判断:由于年代久远,且当时诚信教育和规范宣传均不足,可以判断其主观故意恶意程度和规范偏离度均轻微,也未造成侵权和社会危害。故不对其进行学术处理。该学者受到监管部门以电话方式进行“科研诚信提醒”教育。
通过上述四个维度的分析来协助判断科研失信的“灰色地带”,为科研不端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提供一种思路,供大家参考。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监督与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