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学院大科学装置运行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大科学装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大科学装置的运行维护、利用和开放、运行经费、运行工作评估、退役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主管的大科学装置运行工作的管理,对于与院外单位共同运行的装置,如本办法有不适宜之处,应以协议的形式对相关管理问题加以规定。
第四条 运行工作管理遵循“明确目标、加强计划、高效运行、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明确大科学装置所依托的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研究所、研究院、大学(以下简称研究所)为装置运行的责任单位。
第六条 研究所须明确主管大科学装置运行工作的所领导,建立与所的组织体系相协调的运行工作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七条 科技委员会是大科学装置运行工作的科技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对科学技术目标、发展方向提供科技咨询;评议装置的运行工作计划、运行和利用情况、重大合作计划等。科技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25人,其中,所外专家比例应高于二分之一。科技委员会主任由中国科学院聘任,其他成员由研究所聘任,任期一般与所长同届。科技委员会可下设专业委员会。
第八条 用户委员会是大科学装置运行与利用的监督机构和用户联络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听取用户意见,反映用户需求,监督装置运行和利用情况,配合研究所组织用户培训与交流,对装置改进发展提出建议,推动新技术的应用与合作研究。用户委员会成员由用户代表组成,通过用户选举、推荐等方式确定,主任经成员选举产生。用户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研究所聘任。
第九条 科技委员会、用户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将会议纪要送达研究所、专业局和计划财务局。研究所和相关局应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给予书面回复。
第十条 建有国家实验室的研究所,视需要,报院批准,可将运行工作的领导、咨询、监督机构设在国家实验室。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一节 运行工作准备
第十一条 研究所应做好新建大科学装置运行工作的准备,适时提出《运行工作方案报告》报专业局审查。
第十二条 《运行工作方案报告》包括任务与目标、组织管理模式、技术条件、运行指标、人力资源、开放共享、经费预算、管理规章等
第十三条 专业局会同院部机关相关部门审查《运行工作方案报告》后,下达审查意见。研究所根据审查意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大科学装置正式投入运行。对于工程竣工验收前,部分系统需先期投入运行的情况,应按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意见,由研究所将相关的运行工作方案与经费预算报计划财务局审查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节 计划与检查
第十五条 研究所每年须向计划财务局和专业局报送上年度《运行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以下简称运行工作总结报告)、下年度《运行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告》(以下简称运行工作计划报告)。新建装置运行的前一年,研究所须报送下年度运行工作计划报告。
第十六条 研究所参照本年基本运行经费预算和上年经费实际支出,按照运行工作需要,编制下年度运行工作计划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运行目标以及运行、维护、利用、人员、交流合作、经费预算等具体计划。
第十七条 专业局会同计划财务局对运行工作计划报告进行审查,计划财务局重点审查运行经费预算,运行工作计划报告由专业局批准。
第十八条 若核定运行经费与申请经费不同,或经审查有其它需要调整的内容,研究所应根据核定经费和审查意见修改运行工作计划报告,重新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运行工作总结报告应对照运行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并分析计划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专业局根据装置的运行工作计划报告,结合科研业务管理,检查运行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局每年召开“中国科学院大科学装置运行工作会议”,检查、交流上年度运行工作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审议下年度运行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维修项目。
第三节 运行
第二十二条 研究所须按照运行计划,作好运行工作,保证大科学装置安全、高效运行。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专职运行维护队伍和岗位责任制,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四条 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和紧急情况处理预案。
第二十五条 保证运行状况的实时显示、记录、监控和自动保护系统的正常运行,完成运行日志和记录资料的存档。
第四节 维 护
第二十六条 研究所须按照运行计划,完成日常维护与批准的维修项目任务。
第二十七条 研究所应加强日常维护的计划性,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做好维护记录和归档,建立以设备完好率为核心的维护工作考核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维修项目由研究所提出申请,计划财务局会同专业局审定。
(一)研究所在报送下年度运行计划时,同时提交经科技委员会评议通过的《维修项目申请书》。
(二)计划财务局会同专业局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逐项组织论证,遴选出的项目纳入“维修项目库”,并视运行经费情况,分年度安排。
第二十九条 维修项目获得批准后,应将其纳入运行计划报告。计划财务局和专业局与研究所签订《维修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目标、内容、经费、验收时间与方式。
第三十条 维修项目完成后,研究所应向计划财务局提交项目完成报告,专业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标测试。计划财务局会同专业局组织专家验收。维修项目如与相关系统的建设或改造同期进行,可采用一并验收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计划财务局和专业局视情况对维修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维修项目执行中,如需调整方案和经费的,应报计划财务局批准。因故不能继续执行的项目,经计划财务局会同专业局确认后,审查已支经费,收回剩余经费。
第四章 利用和开放
第三十三条 大科学装置必须对外开放,共享公用,并承担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任务。
第三十四条 研究所应为用户提供装置具备的科学实验条件或公益服务功能。对于用户所需的特殊条件、设备或服务要求,须由用户自行或与研究所共同争取经费解决。
第三十五条 用户开展科学实验所需科研经费,由用户自行解决。
第三十六条 研究所须做好用户服务工作。
(一)向用户发布大科学装置技术指标、运行计划、公用设备、服务范围、申请受理、机时安排等信息。
(二)为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及必要的办公和生活条件。
(三)通过召开用户年会和研讨会、举办用户培训班、出版年报等形式,加强与用户的交流。
(四)建立用户意见反馈机制,改进服务。
第三十七条 用户课题申请:
(一)实验课题申请应包括实验意义、内容、条件和机时、希望安排时间等信息。对于带有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验,必须明确说明,并提出安全防护的措施,经研究所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安排。
(二)公益服务课题申请应包括对所需原始数据、处理数据、图表、影像等数据产品和时间的要求。
(三)国外用户课题按照有关国际合作协议进行。
第三十八条 研究所应建立公平、公开的课题审批制度。优先安排国家重大项目所需机时和数据服务。
第三十九条 用户课题申请获得批准后,研究所应与用户签订课题任务书或协议,确定双方的责任、义务、权利以及其他事宜。
第四十条 研究所应建立用户和课题档案,将实验研究绩效作为批准实验课题申请的参考。
第四十一条 用户开展科学实验:
(一)研究所应向用户提供设备操作规程,并对用户进行安全培训.
(二)对于带有放射性、有毒、有害物的实验,须经研究所安全管理部门检查防护措施到位后方可进行。
(三)实验期间,用户应有效利用机时,按照实验计划执行。
(四)实验结束后,用户应交付实验情况记录表,归还所借设备,整理现场。用户应将后续研究结果及时反馈研究所。对于已完成的课题,用户应提交结题报告。
(五)用户实验使用的高值耗材应自行解决。因用户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四十二条 研究所应做好数据的收集、汇总、同化、存档、备份、分发和交流工作,加强数据库的建设和公用分析软件的开发。
第四十三条 以国家投入为主建设的大科学装置,一般应无偿向公益型事业单位用户开放。其他用户依协议承担相应的成本费用。
第四十四条 用户在公用实验装置上投资建设的实验线站和终端仪器设备,原则上应以研究所为主管理,并提供不少于30 的公用机时。双方应签署协议,明确建设、管理和使用等事宜。
第四十五条 开放中知识产权管理:
(一)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拥有,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说明利用该装置开展科学实验的情况和结果。
(二) 研究所与用户共同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单位和研究所共同拥有,使用权和经营权由双方协议确定。
第五章 运行经费
第四十六条 大科学装置运行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拨款。
第四十七条 运行经费管理遵循“严格核算、统筹安排、保证运行、兼顾维修”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运行经费分为基本运行经费和维修项目经费。基本运行经费用于保证大科学装置正常运行、日常维护以及包括对外开放在内的业务支出,是相对稳定支持的经费;维修项目经费用于支持系统或主要设备的维修,是一次性支持的经费。运行经费不用于装置的重大升级改造。
第一节 预算管理
第四十九条 研究所应按照国家规定,将大科学装置运行经费预算纳入研究所年度财务预算,并对运行经费预算加以说明。
第五十条 运行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拨款、上年度结余经费、其他渠道获得的可用于运行的经费。支出预算包括消耗性支出、其它资本性支出、人员支出、业务支出和管理费。
(一)消耗性支出包括水、电、气、取暖、维修、材料、委托业务、租赁及其它消耗性支出。
(二)其它资本性支出包括专用和办公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
(三)人员支出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运行人员的岗位津贴,项目聘用人员和临时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费用。
(四)业务支出包括与运行有关的国际交流、会议、差旅、咨询、培训等办公和服务用户的费用。
(五)管理费是指研究所为大科学装置运行而支出的公共费用。
第五十一条 中央财政专款只能用于装置的运行维护,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
第五十二条 运行维护人员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执行,人员数以批准的运行工作计划报告中的人数为准。
第五十三条 计划财务局负责审核研究所大科学装置运行经费预算,向财政部申请运行经费。
第五十四条 对于新装置,计划财务局会同专业局组织专家审查《运行工作方案报告》中的经费预算。
第二节 预算核定与执行
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批复中国科学院部门预算后,计划财务局会同专业局结合各装置上年度运行工作总结报告、下年度运行工作计划报告、国家或中国科学院对运行工作评估的结果,及安排的维修项目核定各装置下年度运行经费。
第五十六条 研究所应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应按照预算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五十七条 研究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本管理办法,制定财务管理细则,规范开支行为。
第三节 经费决算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大科学装置运行经费年度决算应按照国家规定纳入研究所的年度财务决算,并应对运行经费使用情况加以说明。
第五十九条 计划财务局负责审核研究所大科学装置运行经费决算,向财政部报告运行经费使用和装置运行情况。
第六十条 运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部、国家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 根据需要,院部机关相关部门组织财务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究所运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十二条 对研究所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的,中国科学院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经费缓拨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运行工作评估
第六十三条 中国科学院定期对大科学装置运行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周期为3至5年。
第六十四条 计划财务局制定全院大科学装置运行工作评估计划,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六十五条 研究所须按照评估要求,提交评估期内的《运行工作报告》。
第六十六条 公用实验装置和公益科技设施一般采用国内评估,由计划财务局会同专业局组织实施。
(一)专家组由国内科技、管理、财务专家组成。科技专家以用户专家为主。
(二)工作方式包括听取运行工作报告,考察现场,查阅运行工作计划报告和运行工作总结报告,抽查运行维护和实验或公益服务记录、财务和资产账目、制度和档案,听取用户和研究所人员意见等。
(三)评估重点是支持科学实验或公益服务的情况、开放共享、运行维护与改进、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经费使用效率、管理、后续发展能力等。
(四)专家组提出评估报告,可附专家个人意见。
第六十七条 专用研究装置一般采用国际与国内评估结合的方式,由专业局会同计划财务局组织实施。
(一)专家组由国内外专家组成。
(二)工作方式包括听取运行工作报告,考察现场,听取用户和研究所人员意见,查阅相关资料等。
(三)国际评估重点是科学目标实现情况、技术状况与运行水平、交流与合作、后续发展能力等。视情况,也可采取通讯评审。
(四)国内评估重点是运行经费使用效率、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管理情况等。
(五)专家组提出评估报告,可附专家个人意见。
第六十八条 评估结果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公布。
第六十九条 院部机关相关部门和研究所应对评估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七十条 视需要可对大科学装置运行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章 退 役
第七十一条 大科学装置因科学寿命终结或其他原因需要终止运行的,应由研究所或运行专家评估组提出退役建议。专业局会同计划财务局组织专家对退役理由和方案,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所需经费进行论证。确需退役的,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查后,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装置退役请示报告。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大科学装置退役后,中国科学院责成研究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装置退役工作:
(一)做好固定资产清理、人员安排及其它善后工作。
(二)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环境安全。
(三)退役经费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额度和范围内使用。
第八章 共同运行大科学装置
第七十三条 共同投资或共同运行装置可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运行工作的领导机构。管理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经协商产生,由中国科学院聘任或共同聘任。
第七十四条 对于共同运行装置,中国科学院明确一个研究所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与其他运行单位签订运行协议,建立协调机构,规范工作程序,统一技术标准,保证整体工作的实施。
第七十五条 对于多点接收或观测的大科学装置,由责任单位负责数据总成与总体设计,协调技术支持,实施质量控制,共享数据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共同运行装置基本运行经费的核定由计划财务局会同专业局和运行单位研究后,选择以下一种方式:
(一)分别核定各运行单位的基本运行经费;
(二)核定装置的基本运行经费总额,由责任单位与其他运行单位协商分配。
第七十七条 各运行单位大科学装置的运行经费预算纳入本所的年度预算上报,实际支出纳入本所年度决算上报,并对运行经费预算和使用情况加以说明。
第七十八条 共同运行装置的运行工作方案报告、运行工作计划报告、运行工作总结报告、维修项目申请书、运行工作报告等,由责任单位与其他运行单位共同编制,形成总体报告,并由责任单位上报,必要时可附各单位方案或分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 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重大科研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科发计字〔1996〕057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