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文件要求,根据《信访条例》等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科学院机关(以下简称院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工作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院领导、院机关各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院机关和院属各单位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我院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四条 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要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规范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保持信访渠道畅通,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重大决策部署和事关群众利益事项,应科学民主决策,充分考虑社会稳定风险。
第二章 机构与机制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成立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负责安全、党务、人事、教育、纪检、监督、资产、财务、科学传播、离退休等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厅,主任由办公厅分管领导担任,具体工作由办公厅科技安全处承担。
第七条 院机关各部门综合处(办)为本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处室,各部门要确保信访渠道畅通,落实接访工作,推动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八条 院机关信访工作建立以下机制:
(一)年度例会机制。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纳入院安全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议程,研究讨论我院信访工作重大事项和决定;
(二)联席会议机制。一般由办公厅提请召开,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参加。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意见或决定,相关责任部门须依照纪要贯彻落实,办公厅负责督查督办;
(三)专题研讨机制。针对重点信访事项,办公厅适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专题研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院党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访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决定信访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在院党组领导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传达中央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三)研究部署年度信访工作。
第十一条 办公厅职责(具体工作由办公厅科技安全处负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信访工作规章制度;
(二)登记、受理、分转、办理信访事项;
(三)根据职责分工,界定信访事项责任部门(单位),协调、督促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
(四)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
(五)协调办理国家信访局及有关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具体承办有关信访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受理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的信访事项,提出工作方案,推动事项解决;
(二)组织研究、分析信访中反映的情况,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建议;
(三)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处置重大信访事项;
(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四章 事项办理
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办理原则:
(一)信访事项事实清楚,线索情节具有可查性,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的,应当办理;
(二)信访事项缺乏法律依据,内容模糊,无具体线索情节的,可登记存查;
(三)信访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等政策依据的,应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四)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机关提出;
(五)信访事项已办结,且责任部门(单位)已向办公厅出具书面办结意见,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持续上访的,责任部门(单位)可不再办理。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一)登记。办公厅接到信访事项应进行登记,内容包括:信访时间、信访人姓名及单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基本概况、信访内容、承办部门(单位)等。
(二)受理。院机关各部门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信访事项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三)分转。办公厅按照信访内容和院机关各部门职责分工转送有关部门办理。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与院机关各部门职责无关的信访事项,转院属相关单位或其他单位办理。
(四)办理。院机关各部门收到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指定专人办理。院机关信访事项主要分为来电、来信和来访。
1. 来电办理
院机关各部门应及时办理来电信访,必要时当日将信访人提供的信息转为书面形式并办理。
2. 来信办理
(1)办公厅接收的信访信件,根据信访内容转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办理;
(2)院领导接收的信访信件,根据信访内容转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办理;
(3)院机关各部门接收的信访信件,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予办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由办公厅协调转相关部门(单位)处理。
3. 来访办理
(1)院机关各部门接到来访事项时,应及时到现场接访;与本部门职责无关的来访事项,应通知办公厅协调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接访;
(2)责任部门(单位)现场接访时,要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认真做好疏导解释工作;
(3)信访人员群体来访时,办公厅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接访,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联系院属相关单位,并与信访人员代表(由信访人员选出3至5人)进行接谈;
(4)责任部门(单位)在接访时,能够当场办理的及时提出办理意见;不能当场办理的,告知信访人答复时间,并做好劝返工作。
(五)办结。各类信访事项应在60日内办结,并将结果告知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各部门(单位)办结的信访事件,应书面报办公厅备案。
第十五条 对于提前知晓的来访事件,办公厅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前与信访人沟通协调,做好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六条 对重大、复杂信访事项,办公厅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视情况召开专题会议,必要时提请召开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议定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 责任部门(单位)在接访时,对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出现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接访人员及时通知公安机关,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及重大影响事件。
(一)在院机关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院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院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院机关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院机关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院机关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院机关各部门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分转和办理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有关决定的;
(三)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纪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