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形象标识应用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院形象标识应用的管理,使其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院属单位应用《中国科学院形象识别系统手册》中规定的院形象标识。
第二章院徽
第三条中国科学院院徽是中国科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的基本标识,是中国科学院的象征和标志。
第四条中国科学院院徽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形象识别系统手册》规定的标准制作或印制。
第五条各单位徽标与院徽同时悬挂、张贴、印制或以
其它形式应用时,院徽在各单位徽标的左侧(正面对视效果)。
第六条不得悬挂和张贴破损、污损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院徽。
第七条院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产品商标、产品包装和商业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第三章标准色
第八条中国科学院标准色为蓝色。在应用标准色时必须严格遵循规定标准。
第九条辅助色是在实际应用中起补充和衬托作用的颜色。正式场合、正式出版物上应用院形象标识,原则上不得使用其它颜色。在应用辅助色时必须符合规定标准。
第四章标准字体
第十条 “中国科学院”中文标准字体之一为首任院长郭沫若手书,在排列上字与字的间隔略有不同,应用时要严格执行《中国科学院形象识别系统手册》的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院级对外宣传、会议、仪式、展览展示等活动中,必须使用《中国科学院形象识别系统手册》中规定的中文专用字体和英文专用字体。
第五章标准组合
第十二条中国科学院形象识别标准组合是院基本标识展开应用时的主要形式,分为中轴式组合、横式组合、竖式组合(包括其反白应用)。使用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组合形式。
第十三条所有组合形式在应用时,均必须符合《中国科学院形象识别系统手册》的标准要求。不得使用《中国科学院形象识别系统手册》中禁用和其它不规范的组合形式。
第六章院旗
第十四条中国科学院院旗是中国科学院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十五条院旗的制作必须符合《中国科学院形象识别系统手册》中规定的标准,院旗的规格尺寸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
第十六条桌面用小旗和礼品旗有横、竖两种规格,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并可按规定比例自行确定尺寸。
第十七条院旗与各单位旗标同时使用时,院旗在各单位旗标的左侧(正面对视效果)。
第十八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院旗。
第十九条院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广告和商业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于私人庆吊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办公用品、环境布置及宣传用品等其它应用涉及使用院形象标识时,应参照《中国科学院形象识别系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非院和院属建制单位直接投资且作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不得使用中国科学院的形象标识。
第二十二条对违规使用院标识或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国科学院院旗、院徽等,院将视情节予以批评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的解释权在院办公厅。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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