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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09-11-18

研究院属各单位:

  为加强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信息宣传工作,使信息宣传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为我院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努力做好信息宣传工作。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二○○七年七月二日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2007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随着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知识创新工程和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的逐步展开和实施,信息宣传工作在为研究院中心工作服务,宣传研究院改革和发展的状况,扩大社会影响、树立良好形象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使研究院信息宣传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特将20064月制定并印发执行的《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予以修订。

  第二条信息宣传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健全的网络队伍和高效、快速、灵敏的工作机制,紧密围绕研究院各时期中心工作和改革与发展目标,为本单位、中科院及地方政府等提供高质量的信息,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为各类媒体提供有价值的新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外树立研究院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促进研究院各单位信息交流,统一职工思想认识,对内凝聚队伍,振奋精神,为研究院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第三条信息宣传工作分为政务信息报送与新闻宣传两大类。政务信息报送特指向中科院、地方政府等上级管理部门提供重要信息,以供决策依据。新闻宣传包括对外新闻报道、网站建设、《科学岛》报的编印发行、日常宣传品的制作与使用等。

  第四条信息宣传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全面、准确、适度、及时、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队伍

  第五条研究院信息宣传领导小组是信息宣传工作的领导机构。研究院综合办公室是信息宣传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研究院信息宣传工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并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综合办公室设有信息宣传工作主管岗位,负责处理研究院的政务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的日常事务,并负责协调研究院兼职通讯员(信息员)队伍开展工作;研究院建有兼职通讯员(信息员)队伍,负责所在单位(部门)的信息或新闻的收集、采写。

  院属单位各有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的信息宣传工作;综合办公室或相应部门负责管理、实施本单位一般性信息宣传工作;综合办公室或相应部门设有信息宣传主管(或干事),负责处理本单位的政务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的日常事务,并负责协调本单位兼职通讯员(信息员)队伍开展工作;院属单位建有各自的兼职通讯员(信息员)队伍,负责所在部门的信息或新闻的收集、采写。

  第六条研究院和院属单位的各级领导应将信息宣传工作纳入领导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检查效果;要为信息宣传工作提供必需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对工作人员加以培训;各单位在年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信息宣传人员或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甚至出现重大失误的个人或部门,如重大信息迟报、漏报,对外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泄密,等等,应当取消当年评选信息宣传工作先进个人或集体的资格,或给予其它适当处理。

  第七条研究院的信息宣传主管应了解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政策、中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进展及动态、研究院和本单位的中心、重点工作以及改革与科研等各方面情况;具有较高的理论和文字水平,思想敏锐,工作勤奋;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协调研究院各部门的信息宣传工作;负责与中科院办公厅信息处、外宣处以及外界媒体保持联系;可调阅研究院有关信息新闻所需要的资料,列席有关会议与活动,优先了解本单位各项政策及有关方面的工作动态,并参加中科院组织的业务培训。

  院属单位信息宣传主管(或干事)以及兼职通讯员(信息员)的条件、职责与权利依上所述,根据工作范围逐级类推。

  第三章 关于政务信息报送

  第八条政务信息报送是研究院向中科院、地方政府汇报情况、展示成绩的重要渠道,为上级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的重要途径。

  第九条研究院政务信息内容包括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重大决策的情况;中央领导关心的热点问题;贯彻落实中科院党组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各省市的主要领导、院领导视察各单位的情况、重要指示和讲话;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改革与发展经验和成就等;重大活动,包括大型会议、重要学术活动、与会主要领导及讲话要点等;重要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取得的重大科研成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重要进展与成绩;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先进经验,在改革与科技创新中涌现的优秀人物、事迹等;院地合作、共建情况;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各级人员对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等;重大突发性事件与敏感问题;中科院政务信息部门布置的其他信息收集任务或调研任务。

  第十条研究院的政务信息由研究院综合办信息员统一报送。院综合办信息员应主动关注、收集研究院重要信息,及时撰写、报送政务信息稿件。

  院属单位的信息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本单位(部门)政务信息以电子版形式报研究院综合办;对有报送价值的信息,院综合办信息员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对信息予以加工、整理或补充,通过政务信息网发送到院部。

  对于重大突发性事件,除安保部门按规定渠道报送信息外,研究院信息员应同时从政务信息渠道报送相关信息;院综合办负责人应保证自己的通讯设备24小时通畅,以便及时接收重大突发性事件报告,及时组织相关信息的收集、写作和报送;注意检查突发事件处置结果,追踪责任到位情况。

  第十一条研究院政务信息报送实行信息审核制度,报送前应填写审核表。院属单位信息员报研究院综合办的信息,应经过信息所在部门负责人、单位综合办分管信息宣传的主任、单位分管信息宣传的领导审核;院综合办信息员报中科院的一般信息,应经过院综合办审核,重大信息还应经过院信息宣传领导小组的主管领导审核;必要时要经过保密办公室审核。

  第四章 关于对外新闻报道

  第十二条对外新闻报道是引导社会舆论,树立研究院良好的社会形象的重要途径,也是向社会公众承担科普职责的重要方式。

  第十三条凡不涉及国家机密的研究院各类科研、生产、管理、改革活动及成果、人物事迹等均可联系媒体报道,或接受媒体采访。

  第十四条研究院综合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全院重要新闻线索,及时联系媒体予以报道;负责媒体采访的日常联系和接待。

  院属单位(部门)如需向媒体发布新闻,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报研究院综合办公室备案。对于一般新闻,由院综合办通知所在单位(部门)自主进行,院综合办应派人协助;对于重大新闻,院综合办报分管院领导获批后,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共同实施。

  媒体来访需征得研究院综合办同意,院属单位应配合执行此项规定。

  第十五条对外新闻报道实行新闻审核制度,新闻发布前应填写审核表。审核内容包括一般稿件、通稿、新闻发布方案等。各单位应指定相对固定的新闻审核人,一般由研究院或院属单位领导担任。一般新闻报道(含科普文章和一般言论文章)在媒体发表之前,应经新闻所在部门负责人、所在单位综合办分管信息宣传的主任、所在单位分管信息宣传的领导审核;重大新闻报道(含重要言论文章)还需经研究院综合办和研究院信息宣传领导小组的主管领导审核;必要时要经过保密办公室审核。要明确向媒体要求稿件刊发前的“最终审稿权”。

  第十六条对外新闻报道中的主体应是“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或“中科院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某某单位(部门)”。

  第十七条要及时发现失实或可能引起负面影响的新闻报道;确实发生了失实报道或报道引起了负面影响,要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如因媒体原因造成此种情况,要及时、严肃地要求媒体改正错误、消除影响;新闻稿件在媒体上刊发后,要及时收集刊发信息和文稿,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研究院职工以纯粹私人名义在媒体上发表文章不受上述限制。

  第五章 关于网站建设

  第十九条网站是介绍、宣传、展示研究院对外形象的重要窗口,是研究院内部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的重要平台。

  第二十条研究院网站由研究院及院属单位的对外主页、内部主页和BBS论坛构成。对外主页以多种栏目介绍展示研究院及院属单位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和最新动态,体现单位的文化氛围,传达单位的核心价值观念。内部主页主要发布不宜对外公开的文件、通知通告等信息,提供电子政务和图书文献检索等服务。BBS论坛发布非官方信息。

  第二十一条研究院及院属单位应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对外主页、内部主页信息的编辑发布、页面的制作以及网络技术服务,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为科研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指导定专人负责BBS论坛的信息管理。鼓励院属单位的对外主页在页面制作、内容编排、栏目设计等各方面独具特色,但在重大时政宣传方面应与研究院步调一致。

  第二十二条网站信息实行审核制度,所有信息在上网前都应经过信息所在部门负责人、单位综合办分管信息宣传的主任、单位分管信息宣传的领导审核,并填写审核表;必要时要经过保密办公室审核。

  国家明令禁止的宣传报道内容、未经审批的各级领导讲话内容、境外媒体和网站的失实报道、出处不明和可信度不高的新闻信息、黄色下流和人身攻击信息以及涉密信息等不予上网。

  第六章 关于《科学岛》报的编辑发行

  第二十三条《科学岛》报是研究院内部信息交流的重要平台,对兄弟单位信息交流的重要渠道。

  第二十四条《科学岛》报每月出版一期。全面报道研究院的最新动态,刊登领导讲话、重要政策、时政学习文章;副刊版发表职工的文学作品,报道研究院的文化活动。

  第二十五条研究院指导定专人担任《科学岛》报的责任编辑,负责稿件采编、排版、印制发行等工作;主编负责把握舆论方向,审查稿件。

  第七章 关于日常宣传品的制作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研究院及院属单位的日常宣传品是单位对外形象的代表和信息发布渠道之一。

  第二十七条日常宣传品包括单位的宣传画册、电视介绍片、外出使用的展览品和图片以及印有单位名称或标识的具有宣传价值的实用物品,等等。

  第二十八条 日常宣传品由各单位自行审核、制作,按需使用;宣传品中的单位名称前应冠以“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字样。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涉密信息的报送严格执行研究院保密办公室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研究院综合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有不同之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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