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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院徽公告及使用规定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0-11-06

  第一章 院徽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院徽是研究院视觉形象的基本标识,是研究院的象征和标志。

  第二条 图案由伸向三维空间的电子轨道与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的英文缩写(CASHIPS)与船状弧形线条组成。

  第三条 相互交织的轨道蕴含着科学研究海纳百川,相互融合的特征;电子围绕轨道运行,既表征物质科学研究的内涵,也象征着不同学科的凝聚和团结、奋进的团队精神。图案以开放的理念,运用不同粗细线条的组合,形成了具有纵深感的空间感。寓意为物质科学研究领域巨大的包容性和不可限量的发展前景。整体图案形如一艘承载着科技使命的中国学术之船(CASHIPS)正乘风破浪,扬帆起航。

  第四条 研究院院徽主色调为与中国科学院院徽相同的标准蓝色。

  第二章院徽应用

  第四条  研究院院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制作或印制。

  第五条 正式场合、正式出版物上应用研究院形象标识,原则上不得使用其它颜色。

  第六条 研究院各单位(部门)徽标与研究院院徽同时悬挂、张贴、印制或以 其它形式应用时,院徽在各单位徽标的左侧(正面对视效果)。

  第七条不得悬挂和张贴破损、污损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院徽。

  第八条 研究院院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 产品商标、产品包装和商业广告;

  (二) 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 私人庆吊活动。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办公用品、环境布置及宣传用品等其它应用涉及使用研究院院院徽时,应严格按照原设计标准,不得任意改变其比例、颜色及字体。

  第十条非研究院单位和部门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研究院院徽。

  第十一条对违规使用研究院标识或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玷污研究院院徽的,将视情节予以批评和处罚。

  第十二条本规范的解释权在研究院综合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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