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研究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
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研究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科院合肥研究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与其他高校或单位联合培养,在合肥研究院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生。
二、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合肥研究院研究生部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事假期满超过两周不报到或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日期返回单位。如因故不能按时返回的,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者,必须按时返校。
四、学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须凭科学岛医院证明,外出期间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一周以内须由本人申请并经导师签字批准;一周以上须经所在研究所导师和室(中心)主任签字批准,并提交合肥研究院研究生部备案;病假超过两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五、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需提供有关证明,酌情准假。事假一周以内由本人申请并经导师批准;一周以上须经所在研究所导师和室(中心)主任签字批准,并提交合肥研究院研究生部批准备案,假期结束后须本人到研究生部销假。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按退学处理。
六、学生请假应亲自办理手续,填报请假单,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七、学生请假期满,必须亲自到合肥研究院研究生部办理销假手续。
八、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有伪造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九、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开单位,以及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的,视为无故旷学,按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处理。
十、本管理办法由合肥研究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研究院研究生部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