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解释的通知
研究院各单位:
为更好地执行《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科合院发外字〔2017〕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与财务资产处协商,现对《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解释:
1、《管理办法》发布之前(即2017年7月18日)完成出访前审批的团组按照原相关规定,即《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科合院发外字〔2014〕3号)执行出访任务并报销相关费用;
2、《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任务批件名单中第一位人员默认为出访团组团长,若默认团长因故无法执行该出访任务,则依次顺延。
特此说明。
综合处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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