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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培训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3-12

 各有关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四章第十五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2017年申报截止期限为2018331日。 

  为帮助研究院职工顺利完成2017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财务资产处将邀请合肥市地税局所得税处专家到合肥研究院进行培训辅导,时间定于315日上午9点在强磁场中心5楼会议室举行。请年所得12万元以上以及有两处收入的职工积极参加。 

  另悉:这次申报有补交税款产生滞纳金的处理与往年不同,请有两处收入的职工务必参加培训,了解信息,避免纳税风险。 

财务资产处

201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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