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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公寓管理规定[1]

作者: 研究生部 发布时间: 2010-06-24 【打印】 【关闭】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研究院研究生公寓(以下简称研究生公寓)的管理,维护同学们的正常生活和作息秩序,共同营造和谐温馨的住宿环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研究生公寓正常作息时间为每日早6:00-晚23:30,会客时间为每日早8:00-晚23:00。

  2、研究生公寓仅限合肥研究院各单位在学研究生及进修、实习、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入住,其他任何人员一律不得在研究生公寓留宿,各公寓楼管理员有权制止外来人员留宿行为。

  3、在研究生公寓楼住宿的同学需按月缴纳房租费、电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对有住宿资格但因特殊情况必须在外租房而未申请宿舍床位的同学,由本人申请并经研究生部同意后,给予50元/月的住房补助给予50元/月的住房补助。

  4、对于擅自在研究生公寓留宿外来人员的行为,第一次将对责任人进行口头警告,若继续发生该行为,研究生部对责任人处以100元/次的罚款,屡次触犯该规定的同学,研究生部有权取消该同学的入住资格。

  5、研究生公寓每间宿舍安排两位同学入住,原则上不许一个人占用一间宿舍。确有特殊原因必须申请一个人居住的同学,须向研究生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研究生部同意。

  6、未经研究生部批准,住宿人员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以及将床位转借、转租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研究生部安排其他人员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

  7、研究生公寓相关设施出现损坏情况,可向各公寓楼管理员申请报修。如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设施损坏,相关人员需承担一定的维修费用。

  8、因毕业、结业、培训到期、退学、转学、出国及等其它原因终止学籍,或因休学、停学等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及时到公寓楼管理员处办理退宿。退宿前须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将宿舍打扫干净,并经管理员确认后完成退宿手续。

  9、各公寓楼管理员有权利和义务进行公寓住宿、卫生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通告研究生部。

  10、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他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部另行通告。

  

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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