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级研究生就诊手续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10-11-23 【打印】 【关闭】
各位2010级同学:
根据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通知,合肥研究院2010级新入学的研究生全部纳入合肥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研究生部已为2010级同学办理了参保手续。请2010级研究生就诊时,务必携带身份证及说明已参加大学生医保,并按医保规定缴纳部分就诊费用,余额部分由医院与医保中心统一结算。如不按医保就医,缴纳了全额的医疗费用,医保中心将无法按比例退返。如有不清楚之处,请致电研究生部5592439闫老师咨询。
特此通知
合肥研究院研究生部
2010年10月18日
附:《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致》及定点医疗机构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
一、普通门诊可凭医院开出的发票到研究院医保处办理报销
二、住院及门诊特大病(附件1 合肥市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一)参保人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在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3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30%,医保机构承担70%。
(二)参保人员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在2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2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25%,医保机构承担75%。
(三)参保人员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在1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1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20%,医保机构承担80%。
(四)转往异地住院、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因实习和寒假、因病休学在异地住院,其住院费用在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3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30%,医保机构承担70%。
(五)大学生患有门诊特殊病规定病种的,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并准备相关材料申报,经鉴定后发《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后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门诊特殊病不设起付标准,个人承担30%,基金承担70%。特殊病包括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精神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肝硬化、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膀胱肿瘤、甲状腺功能亢进、丙型肝炎、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前列腺癌、再生障碍性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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